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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即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而不是对它国法的划分,不是对本国并未生效的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本国现存部分法律的划分;它是一种法的分类,不是别的。
2、划分的依据,是实定法规范围固有的本质异同。法在主观内容上是人们主观意志的表现,但此意志一经表现出来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必有其赖以存在的根据或基础,其根据或基础就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不同的法律规范唯有以此利益为标准,才能在本质上明确地划分科学的法律部门(部门法)。
3、划分的方法是分解组合。即对全部实定法 ( 包括法典,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具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按照利益标准进行分解,并把它分解的结果加以组合。不仅仅是把若干法典加以归类,更确切地说,是对法典中的条款和国家认可的习惯等依据利益标准予以归类。 这种以利益为标准的划分方法,由于是据行为规范的固有本质加以划分的,因而就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穷尽性之特点。
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们发生联系的中介。人是为生存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从事追求利益的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的。如果不是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也就不能有社会及其历史,更无从谈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找到了分析人类社会行为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金钥匙。
人类自从生成以来,就始终是宇宙环境的一部分,与宇宙环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的过程中,与宇宙环境既对立又统一。在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合作,这种关系的实质即是利益关系,包括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为防止两类利益的冲突,则产生了对利益予以规范的需要,这种规范以对行为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其中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体利益。11 群体利益则指某一个人类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孳息。12
利益分为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质上分裂为群体利益间的关系,个体利益间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部的关系三种。同时,利益关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个层次。这样,一定层次上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对每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构成了相应的部门法。13其中第一层次利益关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等调整,也可称为道德法 (伦理法),而且,不论实在法,道德法都要服从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规律或内在必然性的制约 (或可称为自然法,规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