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2)
2017-10-01 05:09
导读:(三)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 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已经鲜明地告诉人们,转让的标的不是别的,而是技术和知识。国际技术贸易更是以专利、商标和专有技
(三)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
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已经鲜明地告诉人们,转让的标的不是别的,而是技术和知识。国际技术贸易更是以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为其交易的对象。而知识产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其中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其中作为智力创作成果而可依法成为专有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中无法包含的KNOW-HOW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其中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后,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划为: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其中所涉及的对未被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实际就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自然包括对KNOW-HOW的保护。因此,作为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仅指不包括版权和邻接权等在内的工业产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作为技术转让的标的知识产权,则将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焦点。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法律等各种手段保护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便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且必须的坚强武器。
(一)国际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可以说在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创建和维护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国际性公约,已使知识产权向国际化趋势迈出了一大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基本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1883年订立,1884年正式生效。公约中保护工业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于1970年签署于华盛顿,1978年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个程序性的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其主要作用是简化了其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专利权的手续,降低了在多国申请专利权的费用。另外,对于那些采用专利实质性审查原则而本国专利局又缺乏审查能力的公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帮助这些国家就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有关商标注册的国际协定,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该协定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的手续,节省了费用,同时在取得商标国际注册后,还享有《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为了弥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局限性,更好地开展商标国际保护合作,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签订的《商标注册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