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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审慎修改《刑事诉讼法》93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首先,这一规定的实质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无论是否真实,都必然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一些人和事,能够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一定的线索;而且,可以与其它证据相互鉴别,有利于审核其它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违背沉默权的这一规定,越来越显露出其弊端,最突出的就是刑讯逼供问题。有一篇《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弊之我见》的文章,作者刘海是这样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的:1.第93条规定的内容很明显:侦查人员(包括其他司法人员)有权提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回答。这条规定的实质在于规定司法人员审问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合法性,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必须供述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义务,从而为某些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提供了可能。2.司法人员为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而刑讯逼供。1)某些司法人员在处理集团案和合伙案中,收了本案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黑钱、黑物,为了替他们开脱,减轻他们的罪名,而刑讯逼供其他犯罪嫌疑人,逼迫其承认莫须有的罪行;2)某些司法人员为了自身的晋升、提拔,奖金的分配而刑讯逼供。因为晋升也好,提拔也好,奖金的分配也好等等都与司法人员的办案率有着直接的关系。破案的关键就在于掌握证据,提出证据,运用证据。在所有的证据里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是最容易获取的。重刑之下,什么证据得不到?所以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3.某些司法人员为看不见的物质利益而刑讯逼供。人总是一种社会动物,司法人员也处在社会当中。周围的同事怎么看待自己的办案能力,上司怎么评价自己的工作,单位的考评等等,无形当中都有要求司法人员多破案,快破案,因此也会促进某些司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这种省事的方式来获得证据,以利于早日破案。4.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审判的正义,忽略程序的合法。司法人员只要惩罚了犯罪分子,只要自己没收黑钱、黑物,哪怕是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只要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或重大的伤残,也很难受到法律的追究。5.某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还有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打,他们就不会老实交待,认为司法人员给予犯罪分子必要的教训来获取口供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好刑讯逼供。6.我国法律本身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更不用说保护刑法所要惩罚的犯罪分子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他们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也几乎得不到公平的解决。7.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法定证据制度的残留意识,某些司法人员还有“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因而会有意无意地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