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本质的几点探讨(2)
2017-10-02 01:00
导读:4、我们探讨法的本质,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①马克思、恩格斯并不
4、我们探讨法的本质,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①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都明显地包含有这一思想。“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②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核心和灵魂。社会是人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为满足自身需要而结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基于不同的利益和需要又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集团。法是这一利益和需要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产物和体现,是其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展开和延伸。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法都是由不同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和需要的反映,特定社会集团(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集团)正是利用法这个工具来确认,维护和发展本集团的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所以,这种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正是法的核心和灵魂,经济利益关系又是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③通过法所反映出来的这种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是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即“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法的本质也在于此。“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既不能从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法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各种表现形式都离不开法的本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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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
①社会关系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最普遍、最基本的是利益关系。所谓利益关系,就是人们在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等)分配和占有上形成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的设定无非映象着现实的利益冲突,表达着利益制衡的法律要求。由于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之间的冲突,注定社会关系的实质在于利益关系的对立与纠葛,如,人们对利益多样性的需要和个人实现手段的有限性的矛盾;多元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利益关系的相互制约性;法自身独有的合规律性与社会强制性,等等。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就不得不借助于法律形式的选择与整合。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因此,法不过是一整套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求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