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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影响。金融市场产品的不断创新,催生了大量新的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如评估资产风险的风险价值方法(VAR-Value at Risk)已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大量地运用,如风险资本理论(RBC-Risk Based Capital)也进入到了一些国家保险监管实践之中,多情境风险测试(Scenario-Based)模型、基于概率的风险测算模型 (Probabilistic-Based)也已被很多保险公司应用于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这些都为监管机构开辟新的监管体系和思路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二、偿付能力改革的基本框架与进展
为确保偿付能力Ⅱ号工程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欧盟保险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评估工作,其中对奠定未来欧盟偿付能力管理框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有两份报告:一份是夏马报告(Shanna Repoa),该报告以陷人困境的欧洲保险公司为案例,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探索的是为什么现行监管体系未能有效地阻止这些公司陷入困境,力图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管的工具,使其不仅能起到诊治作用 (Curative Function),还能起到预防作用(Preventive Func tion);另一份是毕马威报告(KPMG Report),该报告主要是横向比较欧盟成员国及主要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思想,在分析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最新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力图构建一套完整全面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评价和风险防范体系。尽管两份报告的立场不一样,但其对于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现行监管体系基本能达到最低监管的需要,其主要缺限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不全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不敏感。
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第二个层次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第三个层次是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一般称之为固定比例法,即偿付能力边际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固定下来),这三个层次基本上反映了偿付能力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撇开这三重体系本身的合理性与技术细节不谈,仅从结构的角度,要将偿付能力置于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价的框架范围内,这三个层次还是远远不够的。对偿付能力监管范围的界定,不能扩大化地把所有与保险监管相关的工作都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这一范畴,也不能简单化地把它处理成为一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的理解及相应的操作模式:一种理解是基于最低偿付能力计算及最低资本要求的一套规则,这实际上就是现行欧盟的操作模式,也是偿付能力I号工程的重点;第二种理解是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一整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