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适用和执行的法律思考(2)
2017-10-02 01:44
导读: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所剥夺的是一种政治性的无形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参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所剥夺的是一种政治性的无形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管理国家的权利;二是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之外,还剥夺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利,例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也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所要剥夺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很难说是管理国家的权利,而实际上只是一种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才是管理国家的权利。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容有所不同。在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剥夺的内容一般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职务之权;受国家的勋章、奖章及荣誉称号之权;从事特种职业及特种营业权。建国后,中央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1月在统一名称的同时,一方面补充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将担任公共团体职务之权以及受领抚恤金之权包括在内,并规定适用时可剥夺政治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另一方面,又把原来规定的不属于政治权利范围的从事特种职业及特种营业权删去。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我国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以往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以前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把以往规定的参加人民武装之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等排除在外,另将“参加人民团体之权”改为“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基本上未作修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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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按照刑法的规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即是既可单独适用又能作附加刑的一种刑罚方法。但它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有着较大的区别。首先是物种不同。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将罚金与没收财产归属于财产刑,而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则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所剥夺的是一种政治性的无形的权利,而财产刑则是对实际、有形财产的没收。是一种物质性的惩治。其次是刑罚的执行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在刑罚执行上具有时间延续性,而财产刑一般由法院判决和执行或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没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即使是分几次交纳的罚金或分时间阶段没收财产,也远远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时间上的延续性。再次是对主刑的影响不同。没收财产、罚金财产刑的执行一般先于主刑,对主刑的执行不产生任何影响,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除人身自由被限制外,仍可享受和行使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