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中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1)(2)
2017-10-03 01:22
导读: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对犯有渎职罪、贪污罪、贿
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对犯有渎职罪、贪污罪、贿赂罪的公务员进行侦察和提起公诉,实现其行政权力法制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及其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违法行为,保障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治。
3、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力法制监管机制的环节。
行政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行政检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发现相应国家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障整个行政系统的廉洁、勤政。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审计职能,发现监督对象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以保证财务领域的行政法治。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而属于行政监督的范围。
4、 社会监督
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当然,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管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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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权力法律监督的形式
(一) 人大法律监督的方式
1、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1) 经常了解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性决议的情况;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的违法、不当的决定和命令,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法律、法规草案既是一道立法程序,又是一道监督程序。
2、 工作监督
1) 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2) 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质上是政府的施政方针,关系到人民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人大必须认真监察。
3) 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拥有的支配国家资财权力的一种重要控制手段,国家资财是劳动的积累,反映了人民劳动的成果,也是人民利益的体现。人大监督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正确使用它,使之符合人民的利益。
4)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检查,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更具体、更切实地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实施个方面行政管理活动中正确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促使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法、适当地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