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上)(1)(4)
2017-10-04 02:07
导读:在本文作者看来,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对于“POPEYE”形象的使用,都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味。而法院在难以触动商标权效力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
在本文作者看来,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对于“POPEYE”形象的使用,都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味。而法院在难以触动商标权效力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装饰性使用”和“商标权滥用”等方式,维护了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这对于中国法院解决相关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物权法定原则批判——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
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