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1)(2)
2017-10-04 04:07
导读:(四)涉及对外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和规定。关于机构的设置,原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受理反倾销投诉的国家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但具体调查、审理、
(四)涉及对外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和规定。关于机构的设置,原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受理反倾销投诉的国家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但具体调查、审理、裁定和执行案件过程中还涉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机关。这样的设置会导致各部门之间因受理角度不同而降低案件审理效率,阻碍案件正常审理,反倾销工作不能顺利开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作了更改,将反倾销调查机关由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规定为由商务部负责。在调查期限上,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企业申请反倾销调查至立案的期限为60天,立案至终裁调查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但没有明确规定初裁期限。由于初裁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遏制倾销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其时间的长短与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倾销的损害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中国对此期限应及早做出明确规定以减少企业不必要损失。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对立案期限60天的规定则较长。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0天内必须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欧盟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在45天内发布反倾销诉讼立案的通知。中国规定的“立案至终裁的调查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则过于笼统。此外,新反倾销条例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仅要从受影响最大的国内同类产业这一环节考虑,还应从整个产业链角度考虑,须在下游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做出利益的权衡。《WTO反倾销协定》第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进口成员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他们有发言权。”这表明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正逐步走向理性和成熟,在高度上与《WTO反倾销协定》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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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案及调查期限情况。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反倾销调查申请进
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据此具体分析中国反倾销调查期限实际操作情况。首先,立案调查期方面,多数案件在1至2个月即可立案,有3起案件的立案期限不到半个月,2002年中国对俄、日、韩丁苯橡胶的反倾销案仅用9天;但2001年对泰、韩、日三国聚苯乙烯的反倾销立案却长达4个月之久。其次,在议案的调查期方面,26起已获终裁的案件中,2004年4月对俄、日进口的三氯乙烯议案用了15个月的调查时间;2003年11月立案的日、美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议案及1999年4月立案的韩国聚酯薄膜议案均用了16个月左右的调查期,其余23起案件调查期均占用18个月左右。另有24起案件在12个月内即做出初裁,11起初裁在12到18个月内做出。可见中国反倾销案件大多数可在反倾销条例规定的60天内立案,12个月反倾销调查期限内完成。
(六)案件裁决及征收反倾销税率情况。截至2006年2月,立案的43起案件中做出初裁的有31起,其中,26起已做出终裁裁决。其余12起中有3起在做出初裁前被终止反倾销调查,2起因中方申请人撤案而告终,而2005年6月以后涉及的7起案件中因调查尚未完成仍在等待裁决。初裁后未做出终裁的5起案件中,3起进口反倾销案因初裁倾销不成立而撤销立案,另2起的终裁调查还在进行中。根据终裁情况对各国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最高者集中在40%至80%之间,其中,对美、日、韩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高达184%。但相比之下,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仍较低。美国对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的27起案件中,税率超过100%以上的就达10起;拉美国家90年代以来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相当一部分高达300%~600%;如今墨西哥对中国商品征收高达1105%反倾销税,税率更达国际贸易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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