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思考(1)(3)
2017-10-05 03:05
导读:本人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也应综合化,立法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重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存款保险职能,即聚集保险资金,补偿存款损失;
本人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也应综合化,立法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重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存款保险职能,即聚集保险资金,补偿存款损失;二是监管职能,即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的实力、清偿能力、信贷质量、盈余状况及风险规避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三是危机救助职能,即对处于困境但还未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进行拯救,当投保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赠款、贷款、购买其资产等,帮助其渡过难关;四是破产处置职能,即对救助无望的投保机构,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一方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另一方面还要作为问题银行的清算人,积极介入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破产等具体运作,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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