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其他地区司法制度的比(2)
2017-10-10 06:04
导读:(四)法官制度的不同 1、法院院长资格的不同。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而对于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
(四)法官制度的不同
1、法院院长资格的不同。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而对于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者则无此限制。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是针对英国政府单方面搞“居英权”计划而作出的,目的在于限制取得居英权及其他国家居留权的人士,担任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门的情况则不同。根据葡萄牙国籍法,凡在澳门出生的居民均有权取得葡萄牙国籍。相当一部分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具有葡萄牙的居留权。鉴于这是历史形成的题目,澳门基本法没有要求终审法院院长在就职时,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但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双重效忠题目,澳门基本法采取了变通性的措施,即终审法院院长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使得终审法院院长在任职时不得使用或利用外国的居留权,不致产生双重效忠题目。与之不同的是,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应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已经达到了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