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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初探(2)

2017-10-10 06:40
导读: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是古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独裁统治而对各级司法官员的要求,对于那些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官一般都规定予以重办。唐律规定:“若应合

  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是古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独裁统治而对各级司法官员的要求,对于那些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官一般都规定予以重办。唐律规定:“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明律中也有“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的规定。
  (二)违法听讼回避的责任
  为表公正,防止徇私舞弊,同时也是为了遵守“亲亲尊尊”的原则,古代法律在很早以前就制定了“听讼回避”的制度。唐律规定“:诸在外主座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宋刑统》所规定的更为具体严密,范围包括六个方面:1.鞫狱官与被鞫人有支属关系;2.鞫狱官与被鞫人有故旧关系;3.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仇隙;4.籍贯回避;5.案发起诉人和通缉人须回避;6.司法官内部回避[1]。有上述六种情况的,不回避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到了元朝,听讼回避制度得以完善,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降叙。”明清律则专设“听讼回避”,将书吏也纳进了回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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