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2)
2017-10-12 03:18
导读: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机治理、法规,侵进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机治理、法规,侵进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欺侮、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纵输进设备输进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进、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进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进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进本国。
3.犯罪主体
笔者以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以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固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给发展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4.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由于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进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进输出设备打进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治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经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进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进不可”等等的动机,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完善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进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丢脸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笔者以为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现在,网络侵进,***、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进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进步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纵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