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法院压力与当事人压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当事人感觉到压力而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受案数量必将增多。法院产生办案压力。案件到了二审后。若缺乏附带上诉制度的保护,被上诉人无权在二审中提出请求及诉讼证据。二审法院若判其败诉。他极有可能不服判决。在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判模式下,为了寻求新的诉讼救济渠道,被上诉人就会申请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发动又是如此之难,于是当事人毫无选择地加入到申诉大军之中,从而在中国出现了申诉状满天飞的状况。如果有了附带上诉制度,赋予逾越了上诉期或舍弃了上诉权或撤回了上诉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的权利。使其在二审中能提出自己的请求及诉讼证据,他可能由于被给予一次表达自己的请求及诉讼证据的机会而接受二审判决,进而息讼。当然,要想彻底扭转申诉状满天飞的状况,仅凭添置一个附带上诉程序远远不够,但是附带上诉制度至少可以鼓励一部分当事人先行接受一审判决。从而在数量上减少一部分二审案件。
3.完善二审理论的需要
按照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样规定显然容易造成职权干涉。忽略当事人的意愿,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鉴于此,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只有当事人一方上诉时,面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且伤害被上诉人利益的一审判决,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授权二审法官予以变更,而依现行民事诉讼法。二审法官则无权变更该伤害被上诉人利益的一审判决。这就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试行民事诉讼法由于存在超职权主义,给不给予当事人附带上诉的权利并不重要;但是依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仅仅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审查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如果不赋予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权,二审法官无法考虑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也不平等,被上诉人利益丧失太大,不利于公正的实现。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4.完善判决生效时间理论的需要
构建我国的附带上诉制度,还可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判决生效时间这一理论的不足。举例来说,如果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万元,另外40万元的请求予以驳回。但如果原告仅对被驳回的40万元上诉,且被告已逾期不上诉,那么一审判决中原告胜诉的关于60万元的判决部分是否效力确定呢?如果效力确定,则可以在二审判决效力确定前提前执行。对于这种一审中胜败互见的判决,我国法院一般也要等到二审结束后再执行该部分的一审判决。但如此行为,缺乏理论支撑。如有附带上诉理论,则可以轻易解决这一问题:被告虽然已逾上诉期,由于其还可以附带上诉,所以一审中败诉的60万元效力应处于未确定状态,不能提前执行。
三、构建我国附带上诉制度的可行性
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既不像拟取消检察机关抗诉权那样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也不像“法官独立性”改革那样会引起现行制度层面的冲突。附带上诉制度是一种制度设计,它仅允许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从而扩大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程序保护。所以,附带上诉制度的引入仅是一种理念的更新。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已具有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条件。
1.有对民事纠纷的本质深刻认识的支持
近年来,人们逐步从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中走出来,逐步认识到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与其他纠纷相比。民事纠纷具有下列主要特征:第一,纠纷的主体是平等的;第二,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第三。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对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及责任的承担的争议,因而民事纠纷主体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具体到一审判决,当事人既可以上诉也可以处分其上诉权即接受一审判决。但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为当事人安心接受一审判决提供一种程序设置。这种设置能让拟放弃上诉权的当事人放心、大胆地接受一审判决,而一旦当事人一方上诉。这种设置也能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处于平等的攻防地位。这种制度设置就是附带上诉制度。它通过赋予逾越上诉期或舍弃上诉权、或撤回上诉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的权利,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攻防平等。这种攻防平等理念源于近年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人们逐渐认识到,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不是结果的正当,而是程序的正当。在二审中。被上诉人应享有附带上诉的权利,与上诉人处于平等地位正是程序正义的产物。可见,民事纠纷主体对其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性。面对一审判决,我们的制度设计不能让日常生活中的“打架不如先下手”这一丑恶理论,演变为面对一审判决时“拟上诉不如先上诉”,而应让“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转化为“人不上诉,我不上诉,人若上诉,我有附带上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