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犯罪 预防和对策律毕业论文(2)
2017-10-14 06:35
导读:二、经济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经济犯罪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综观当今我国经济犯罪预防的现状,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我们以为这
二、经济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经济犯罪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综观当今我国经济犯罪预防的现状,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我们以为这类犯罪可以回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题目。深层次是指我国政治体制题目,浅层次是指具体制度题目。经济犯罪产生的关键原因还在于体制。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视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轻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滋生经济犯罪。企业中,仍存在以人管人的传统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以制度管人、以法律约束人的现代化治理机制。 第二,道德和法律题目。在这方面,道德题目十分严重,道德沦丧,不顾廉耻,无人格的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大有人在。道德题目如此严重,仅提出一个方略解决不了题目,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各行各业中,在现有的职员队伍中强化道德约束。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在当前情况下,法律的特性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题目,这两者相辅相承,均不可偏废,不能因提依法治国,忘了道德建设,也不能由于提依德治国,忘记了依法行事,两者均不可缺。 第三,严重官僚主义。这主要是渎职犯罪。官僚主义行为和作风,亦是党政机关工作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观原因,又是国家公职职员渎职犯罪的集中表现。职务犯罪与官僚作风紧密联系,比如由于某些公职职员的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违反科学,违章蛮干,冒险施工而造成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有些公职职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查明签约对方资金情况和履行能力,就轻信对方,支付款项或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巨额资金被骗或难以收回的现象;有些地区和部分的领导,不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草率决策和盲目投资,展开大规模的基建工程而导致国家巨款资金、资源的惊人浪费,等等。严重的官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的现象,必然会导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 第四,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与渎职犯罪本无共同的内涵,权力***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进市场,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品的内在动因,一旦时机成熟,它们都有可能现实地转化为商品,其标志即是权利交易或以权谋私。目前,我国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往往受制于非正常的行政干涉,也为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司法实践中查处的大量的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大多出于此种原因。 第五,法制观念淡薄,对经济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熟悉不足是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渎职犯罪的产生既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与犯罪主体的主观熟悉和心态有关。近几年来,固然普法工作日益加强,但仍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一些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工作较忙、应酬较多、加上思想熟悉上的偏差,以为只要企业效益好,一俊遮百丑,忽视了经常性的普法学习和教育,甚至有些领导干部受“工作失误,没有中饱私囊”等错误观点的影响,瞒案不报或出面活动,要求减轻或免除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以致在打击和处理力度上不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第六,打击和预防的力度不够是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尽管经济犯罪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但由于相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案件查处难度大。办案职员对此类案件或多或少存有畏难情绪,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秉着教育拯救的目的,量刑也较轻,因而达不到警戒的目的,反而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处罚偏轻,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 关于预防经济犯罪的几点设想 一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题目,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拯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二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分,而将其他系统和部分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职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职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三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四是社会***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一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职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行政职员的犯罪;二要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三要加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夸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厉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进步司法职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社会***和法制宣传力度,捉住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深进到重点部分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警钟长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