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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宪政律毕业论文(2)

2017-10-15 01:40
导读: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宪法程序不仅是作为评价和判定一项宪法程序对实现宪政目标是否有用或有效的工具、手段而存在,它本身也是目的,宪法程序

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宪法程序不仅是作为评价和判定一项宪法程序对实现宪政目标是否有用或有效的工具、手段而存在,它本身也是目的,宪法程序的这种目的性独立于程序的结果。假如说,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是以宪法程序与宪政目标(宪法实施的预期结果)关系来衡量,那么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则是以宪法程序本身内含的目的性来衡量的。一般而言,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自由、公正、理性和效益。(1)宪法程序的自由价值。它一方面是指“操纵”程序的机构和职员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干预;另一方面也是指程序“操纵”主体在选择上的自由。程序的实质是限制恣意,〔30〕但限制恣意的责任机制是以自由选择为条件的。〔31〕另外,宪法程序的自由价值还意味着宪法程序对人的尊严、人性等的尊重。(2)宪法程序的公正价值。它是指宪法程序必须具有公正性。宪政不仅以追求客观或实体公正为目的,更以追求宪法程序公正为途径。宪法程序公正是宪法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宪法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包括:1、宪法程序独立,即必须在体制上保证“操纵”宪法程序的机构、职员地位的独立,保障这些机构和职员在完成程序过程中的意志自由。宪法程序独立的基本要求是“操纵”宪法程序的机构职能、职员职责的独立,而排斥这些机构特别是代议机构职能的泛化,以及职员特别是代议机关的代表兼职倾向。值得留意的是,当前正在强化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视,有的地方对司法案件的监视已覆盖了整个司法过程,〔32〕这存在人大职能泛化的倾向,有损于法治的推进。另外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均采兼职制,理由是便于代表更忠实代表民众(由于他本来就是民众中一员),也便于民众的监视(因他就生活在这些民众之中)。而从程序独立的要求看,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兼职制下代表必然囿于狭隘的利益倾向,损害了意志自由,不能保证其独立性。2、宪法程序中立,这与宪法程序独立密切相关,宪法程序独立是宪法程序中立的必然要求,宪法程序中立是宪法程序独立的逻辑结果。中立的程序更轻易产生中庸之道的结果,也更轻易为大家普遍接受从而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程序中立,比其他法律程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由于,在宪法领域内,越来越难以确认什么在实体上是正确的,在***制度下,多数决定原则成为判定实体正误的唯一标准,固然这一标准并不可靠。〔33〕没有人能说明多数人所采纳的政策在实体含义上是对还是错。也许历史终极会告诉我们,但可能至少是100年以后的事了。然而这个政策是公道的,由于它是通过一个社会全体成员都同意的程序所通过的。〔34〕在一定程度上,宪法程序决定了宪法的实质内容。3、宪法程序公然,它要求程序主体在程序进行过程中须同时在场,并将程序的交涉过程或意思沟通过程均公之于众〔35〕接受社会广泛监视;程序主体对程序的各环节、步骤均心中有数;程序公然强化了宪法程序的自治功能,是程序公正价值的保障。在宪法程序中,要特别重视立法程序和选举程序的公然。关于立法程序公然,我国目前已有一些进展,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公然征求修改意见,并将主要争论意见刊于各种报刊,这无疑是向程序公然迈出了一大步;同时,采取立法听证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这必然会进一步促进立法程序的公然。在选举程序公然方面,近几年我们也作了很大努力,但还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4、宪法程序中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宪法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特别是立法程序中,代议机关的议决程序中,必经严格保障程序主体的表达自由,只有享有充分的表达自由,在程序进行中所有言论完全免受法律追究,程序主体或代议机关代表才真正享有意志自由。各国宪法对代表或议员的表达自由都给予特别保护。(3)宪法程序的理性价值。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理性能力是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有目的结果的能力。宪法程序的理性价值,是指宪法程序必须具有公道性。这一方面要求宪法程序本身的内容、结构要科学,既符合自身的规律性,又要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要求程序的运作过程也必须符公道性的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4)宪法程序的效益价值。它是指宪法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投进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进获得最大的的效果。要实现程序的效益价值,第一,宪法程序的设立应保证宪法程序进行的迅速有效;第二,宪法程序应尽量简化;第三,宪法程序应保证人力、物力及时间资源的的公道配置。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同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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