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利回属推定制度的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0-17 01:57
导读: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可以在源程序中进行署名,以表征开发者的身份。计算机软件的类型多样化,有自然人在本职工作中开发的软件、自然人接受他人委托而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可以在源程序中进行署名,以表征开发者的身份。计算机软件的类型多样化,有自然人在本职工作中开发的软件、自然人接受他人委托而开发的软件、共同合作完成的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对其权利回属方式作了规定,不能通过署名而推定其权利回属的状态。
对于独自开发的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在源程序代码中进行署名。固然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署名,但是推定署名人为软件开发者,适用权利回属推定制度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在于,可能适用权利回属推定制度的范围已十分狭小,只能针对独自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通过署名而实现权利表征的作用非常弱。一方面,开发者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这种更强的方式实现权利表征;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轻易被复制或改编,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软件代码,源代码中开发者的署名轻易被篡改。因此,计算机软件不适用权利回属推定制度。
3.网络作品不适用权利回属推定制度的原因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大量涌现。由于网络的易传播性和共享性,网络上的作品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更轻易被他人未经答应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公众只能通过作品上的署名判定作品的作者,但是网络上的作品往往署假名或笔名,甚至不署名,难以确定作者。
网络上发表的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网络作品的署名十分轻易被篡改。传统作品一旦公然发表,难以更改,因此其回属关系稳定。相对地,网络作品的回属关系极不稳定。当署名极轻易被更改时,不适合应用回属推定制度。
三、小结
对于著作权中的传统作品,适用权利回属推定制度。从交易效率、安全性的角度考虑,推定署名人为权利人,可以有效地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效率,保障交易的安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两类作品不适用权利回属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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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著作权各种客体的特征,建立一种公道的权利回属推定制度,对完善著作权的保护,促进交易的安全和迅速才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德)M.雷炳德著,张恩明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