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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律师业律毕业论文(3)

2017-10-24 04:26
导读:1、关于法律职业制度的构建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固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

1、关于法律职业制度的构建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固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⑨构建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在同样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中,规划起共同的职业准进制度、塑造共同的学识背景、树立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相似的职业道德体系。构建法律职业制度首先是法律活动专门化的要求,也是司法独立的直接原因。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准进制度将极大地淡化法官、检察官的官方色彩,律师将因此而获得同法官、检察对话的资源并得以裁判结果。而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相似的职业道德体系将使法官、检察官的自律成为防止司法恣意的主要气力。三类职业间广泛的认同感亦将有力地减少普通公民对司法活动的误解。在这一方面,我们欣喜的看到司法正由原来的三家各自为政同一为一家。可以预见,司法考试将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之一,对未来的法治实现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司法同一考试制度也使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乐观期待未来律师、检察官、法官间的职业转任成为可能。
2、尊重律师的态度
同法官、检察官一样,律师也负有维***治的责任。但律师维***治的责任,是通过当事人提供服务来实现的,他的道德要求就是为被代表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不能要求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中像检察官那样往考虑国家利益,像法官那样往实现法律公正。正是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往对法律作出解释和理解,他们的视角是单一的和单向度的。由此而形成的事实和法律熟悉往往会与法官不同,甚至有所冲突,应当熟悉到,这种冲突不但公道,而且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所必须,由于只有在对立双方都获得充分的主张的情形下,正义才可能实现。实践中我们常发生一些现象,法官无故打断律师的辩论陈词——由于“本庭已经清楚”,甚至还有的法官当庭斥责律师的所谓“无理取闹”,或者对律师的陈词或主张加以道德指责,以卫羽士自居——这不但将使律师尴尬,也将损害法官在当事人与律师中的形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当然,各界对律师职业特点和态度的不理解亦时有发生,著名的莫斯科三次大审判中就出现了一些极真个例子⑩。应当熟悉到,这不但欺侮了律师,也欺侮了整个司法制度。
最后,司法公正对于律师拓展业务空间获取权力资源的重要性前文已有所论述。恣意的司法意味着向社会反复提供不确定的规则,这首先将使律师居于无所适从的仓促境地。笔者要夸大的是,法官不仅要加强职业自律以防止***,也要加强业务素养以保证法律得到贯彻,正义得以实现。只所以这样讲,是由于由于前些年律师资格的规范运作,我国律师职业群体的法学素养已在整体上超越了法官。这使得我们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以防止司法不公更显得必要。因此,作为法官,我们或许应当这样提醒自己:“我们不犯或少出错误,并非我们拥有更高的学识,而仅仅由于我们是法官”!


①关于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形成、,可参阅《20世纪的中国律师业》张志铭、张志越著,载于《20世纪的中国 学术与社会》(法学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②颇有意味的是,在《律师法》颁布以前,我们对律师最为权威的界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所表述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笔者看来,前后两个概念的区别无疑应回功于司法改革的努力。
③在这里,或许用“国家行政权力”的提法更加轻易为人所接受,但这样就把代表国家所行使的刑事追究权分离开来了。
④张志铭语——参见注①第383页。
⑤1999年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华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遭到娄底市公安局看管所拒尽的事例便是其中之一。后来,廖建华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会见权,这种权力实现的方式亦可作为本文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例证——以上案例转引自《刑事诉讼法实施》陈光中 中国法制出版2000年版,P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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