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律毕业论文(5)
2017-10-25 01:46
导读:(2)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进,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
(2)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进,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了,但我们并不以为是“变相株连”,这是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暂且我们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看成是所负责任的体现。
我们以为,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对自由刑的适用上,是应当也能够做到的;但对罚金刑的适用,是无法百分之百地做到的。不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尽大多数都是由其父母代缴的,而且很多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也是由其父母或者亲友代缴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法律和事实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调整法律,使其适应现实。
(3)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选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场所可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以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是有积极意义的。那些反对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的观点若成立,只能是又失往了一个对未成年人犯罪既有利、又有益的刑罚种类。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如上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也应当重视。它们是:
1、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假如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分有关缓刑的监视治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以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把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开释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第13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正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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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1995年5月2日。
② 李翔:“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刑事司法杂志》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