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案件审判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2)
2017-10-25 03:01
导读:(2)反悔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翻时供。从实
(2)反悔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翻时供。从实践中看,不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目的上时时翻供,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重要情节上,次数上时翻时供,反反复复。这些都是贪污贿赂罪犯矛盾的心理的反映。
这时,审判员应留意捕捉被告人的这种矛盾,动摇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一方面彻底消除其侥幸、畏罪等障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启发、培养其交罪供述的动机,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3、交罪供述阶段
在审判员反复的心理攻势和证据眼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已经全部崩溃,并深感除了交罪别无出路,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退出其心理舞台,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机心理。主要表现为避重就轻,就是指交待罪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办法。
没有把罪行交待彻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做贼心虚,生怕暴露余罪,终日提心吊胆,对审判员一举一动十分警觉保持戒备。
(2)悔罪心理。不少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了自己的那种反审判的歪曲心理状态,恢复了人所有的理智和道德感,对犯罪有了一定的悔悟,交待也比较彻底,彻底交罪的犯罪嫌疑人,因摆脱了连日的讯问带来的心里压力和激烈的思想斗争,其紧张心理,矛盾心理得以缓解,变得轻松,有如释重负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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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渴看从宽心理。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估测自己将受到制裁,情绪悲观,渴看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审判职员要敏感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摸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同时要及时打掉其侥幸心理,否则犯罪嫌疑人又会回到动摇阶段,为审判设置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