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止执行的现状分析、依据与程序规制律(2)
2017-10-25 03:09
导读:(五)对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为由中止执行实务中,假如延期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怎么办?此类案件被中止执行当作未结案件进
(五)对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为由中止执行实务中,假如延期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怎么办?此类案件被中止执行当作未结案件进行统计,并非是法院因素造成的,且假如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时间过长,必然加大了执行不能的风险。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一年以上履行而中止执行的,延期履行期限届满至满二年仍未履行,经查证、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中止执行的依据
中止执行的依据,也就是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续人继续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以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根据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审或者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三、中止执行的程序规制
案件的中止执行程序的规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的构建。由于中止执行缺乏明确、可操纵的程序规范,因此设置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中止执行程序规范显得更加重要。笔者以为,中止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个阶段:
(一)中止执行的预备。该阶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止执行提起的主体。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实现权利的公力救济手段有选择权,当然可以成为提起中止执行的主体。笔者以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成为提起中止执行的主体,其理由在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实际困难要求中止执行的,可以要求其申报自己的财产进行审查,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依查证的情况,依职权主动提起中止执行。第二,释明权利。不论是申请执行人提起,还是被执行人提起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都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告辞权利、义务和风险。
(二)中止执行的调查。中止执行的调查要贯彻穷尽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调查措施的原则。调查应当组成合议庭,实行裁决和执行实施分权运行的法院可由执行裁决组进行调查。提起中止执行的主体应当提供书证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提起主体以外确当事人,要保证其充分行使陈述权和辩论权。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不具备中止执行条件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重新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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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止执行的裁决。经调查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和尚未执行的债权,仅就尚未执行的债权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