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香港回回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律毕业论文(2)
2017-10-30 02:26
导读:3.法律援助制度。香港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由政府和律师为那些需要保障自身正当权益而又无力支付昂贵律师用度的人士提供相应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香
3.法律援助制度。香港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由政府和律师为那些需要保障自身正当权益而又无力支付昂贵律师用度的人士提供相应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由布政司署下设的法律援助署及律师公会负责推行。主要的内容有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计划”与“法律援助
辅导计划”,以及律师公会的“免费法律辅导计划”与“当值律师计划”。不仅为市民在民、刑案件中提供法律代理人、辩护人,而且为市民提供日常性的法律帮助。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包括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或裁决立法及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又称违宪审查制度,以及负责制定、修改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原则和治理措施,包括诉讼程度治理,法院行政治理,涉外诉讼规则,诉讼用度标准和法院的各种用度治理的司法行政制度。
二、香港回回后的司法制度
香港回回后的司法制度,它是在香港回回前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这是一个能够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制度。固然,香港回回前司法制度基本不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特点,但是,两者究竟并不完全等同,而是有重要区别的,主要体现在基本不变与部分变化两个方面。
(一)基本不变的方面
1.香港回回前的法院体系是由审裁处、裁判司署、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原讼庭(或称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担任的终审法院组成的,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则是由审裁处、裁判司署、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独立的终审法院组成的,两者基本不变。
2.香港回回后的各项司法制度,如司法独立制度陪审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审判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制度等保持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保存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任何人在被正当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等。各级法院组织的受理范围亦保持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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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回回前的有关法官和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职员的任用罢免制度也基本保持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职员均可留用,且年资予以保存,薪水补助、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警务总署,律政司署、廉政公署、人民人境事务处和海关总署,餐教署、注册总署、法律援助署及律师组织亦基本不变,原则上保持回回前的结构和职能。
(二)部分变化的方面
1.香港回回后的司法制度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回前,香港的司法制度从属于英国,是英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回回后,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香港回回后的司法体制在组织结构上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首先,设立了完全独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地方法院改为区域法院,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
3.香港回回后各级法院的法官组成成份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回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由英国公民担任;回回后,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法官和司法职员,主要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但是,毫无疑问,从总体上说回回后各级法院的法官将逐渐主要由中国公民担任。
4.香港回回后的法律语言也发生了变化。回回前,香港的法律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其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是用
英语进行的;回回后英文和中文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语言。确定法律语言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实行“双语制”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它对香港的萦荣与稳定有着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