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律毕业论文(2)
2017-10-31 02:53
导读:第一,不推崇死刑,不迷信死刑。“我们不是靠杀人来统治”,从来没有为了震慑一般人而夸大死刑。 第二,保存死刑是为了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和
第一,不推崇死刑,不迷信死刑。“我们不是靠杀人来统治”,从来没有为了震慑一般人而夸大死刑。
第二,保存死刑是为了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和平息民愤。在战争年代和人民政权刚刚建立的时候,比较夸大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由于必须用革命的恐怖手段来消灭反革命的有生气力,防止他们***倒算,以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在大部分的时期,特别是和平时期,适用死刑主要是为了平息民愤,满足广大群众最强烈的报应要求。这一点在毛泽东同道的多次论述中都表达得非常清楚:适用死刑的对象并不简单是犯有严重罪行者,而是那些罪行严重以致引起群众愤恨者。要论罪行,不是“大蒋介石”们罪恶昭著吗?被推翻的反动政权在这些人的操纵下屠杀了多少***人和革命志士?为什么一个不杀?就由于他们的行为缺少很具体的苦主,普通民众对他们的罪行没有太真切的感受,报应的呼声不是太强烈,而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已经被剥夺权力的他们也已失往了再害人民的能力,没有必要再对其适用死刑。“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要杀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恶霸、反革命。为什么?由于这些人有血债,有苦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就不能取得人民的支持,脚下天天要闹“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人民是不能起来的。”可见,我党并不是主张报应刑,否则不可能不杀那些罪恶深重的“大蒋介石”们;同时,我党又熟悉到人民群众有强烈的报应观念,所以在严格控制的幅度内适用死刑以争取人民。
第三,死刑有消极作用,多杀乱杀后患无穷。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腐朽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改造全人类,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一切反动分子。少杀慎杀可以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可以稳定很多人,赢得社会同情,可以保存活证据,保存劳动力;反之,多杀乱杀难免出错误,“只会使我们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所以,杀人愈少愈好,可杀可不杀的果断不杀,杀了就是出错误。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党对于死刑的上述熟悉是正确的。在这种正确熟悉基础上确定以“保存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正确地指导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为了巩固人民******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了稳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