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民事调解原则律毕业论文(2)

2017-10-31 04:04
导读:法院调解中,正当性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条件,正当是保证。正当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

法院调解中,正当性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条件,正当是保证。正当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是法官的强迫。法官必须居中调解,不能左袒任何一方,始终体现“中立、同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也许有的观点会说:调解是在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达成的。实在不然,法无禁止即权利,牺牲一部分的正当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完全是当事人权衡后的选择,“没有哪个人会为了找回一块银子而付出一块金子的代价”。因此,假如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因某些让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违法调解之嫌,则不符合调解正当性的原则。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的让步的确牺牲了其部分正当权利,但实质上诉讼主体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同样是一种当事人各得其所的利益分配方式,体现了个体以牺牲较小利益而谋求更大价值的社会公正。这种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使当事人在平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其正当权益也得到了最大范围保护,是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因此,只要法院在调解中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在调解中是自愿的,则当事人在其处分权覆盖范围内,无论其让步幅度有多大,无论调解协议的内容偏离“判决”的结果有多远,都不会与“正当性”相冲突,这也与用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行为正当性的原则相一致。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个原则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准则。在调解中答应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如何评断行为的正当性,一般来说,应遵循两个原则,即法定主义原则和宽容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要求行为符合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这也就是形式上的正当行为,即符正当律事先规定的行为。宽容主义是指对那些具体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符正当律原则的要求,不违***公共利益,是社会必要的希看的或者许可的行为,根据法律的原则认定为正当行为。这种以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的正当行为可以说是实质上的正当行为,即虽无法律的具体形式上的规定,却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的行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决定了评断正当行为既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又要遵循宽容主义原则。它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两个不同的侧面,都是以法治原则为条件来评断人们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也是确立并稳定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需要。
上一篇:出卖人处分权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