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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制度 完善律毕业论文(4)

2017-11-02 03:35
导读: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行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相反,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这乃理所当然  (三)举证责任责任题目  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题目。因而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的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穷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 11 为此,对无过当之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题目,值得认真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实责任,亦即他们不承担证实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我们以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实”的原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这里证实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含证实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假如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以为无罪。但假如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之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实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不能成立。 12  八、结束语  新刑法的修改,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正确,具体,完善。无论是正当防卫概念上的修改还是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条件下,进一步强化防卫制度的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还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敢于通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良好社会风气。  参考书目  1、徐华 新正当防卫制度论 绥化师专学报 第22卷第2期  2、王作富 中国刑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刘守芬主编 《新法学概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111页  4、陈兴良主编 《刑法总论》 人民出版社2002年3 月出版第36页  5、高铭暄 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7、赵秉志、赫兴旺主编:《论刑法总则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8、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试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第18页  9、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10、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9页  11、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法学》1997 年  12、陈兴良 论无过当之防卫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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