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2)
2017-11-04 05:59
导读:二、关于作品的数字化及著作权回属题目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
二、关于作品的数字化及著作权回属题目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理解为包括数字代码形式。固然现行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但由于数字化题目是网络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重要题目之一,法律又未作出明文、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引起理解上的困难和不一致,因而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
此外,该条还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题目作出解释。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回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对网络传输行为的定性题目。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为此,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