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法律题目解析律(2)
2017-11-04 06:35
导读:国际性法庭的增多无疑是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这意味着扩大了国际法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裁判范围,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争端,也推动了国际法朝有
国际性法庭的增多无疑是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这意味着扩大了国际法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裁判范围,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争端,也推动了国际法朝有利的方向发展[4]。但是,由于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庭之间不存在组织结构关系,因此可能不能保证国际司法体系同一性;固然这些法院的管辖权大多具有专门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相重合,从而导致“挑选法院”和“法庭判决相互抵触”的题目。这种管辖权的冲突必将危及国际司法体系未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联合国正在改革之中,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有义务参与其中
联合国改革的步伐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快,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分子,也要改革自己不完善的地方,整个国际法院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联合国体系的一致性,增强法院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进步法院的工作效率。60余年间,固然国际法院完成的改革未几,但有关改革方案和建议却不胜枚举,涉及的主要题目有诉讼管辖及诉讼主体的扩大、任择强制管辖的接受及其保存范围、咨询管辖权主体的扩大、特别(临时)分庭的设立和专案法官的选派等[5]。总体来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明显。
总之,全球化的挑战与更多区域性和国际性法院的出现以及联合国改革的要求都使得国际院必须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与
政治格式。 三、推动国际法院改革的现实途径: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不足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国际争端显示
在国际社会,大量法律题目的解决由于关系到个国家的利益或者单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已经超出国家诉讼模式的范围,利用诉讼管辖权根本无法解这些题目。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就要从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进手,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两个部分,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前者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是国际法院具有司法性质的职能。由于国际法院并非世界范围内的上诉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方式对其它国际性法庭的判决加以裁判;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受到众多羁绊,最根本的是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一方国家不同意,则诉讼管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际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实,因很多时候关系到某些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我们从国际法院的另一管辖权——咨询管辖权进手就成为不二的选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进步国际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任性,促使更多的国家愿意选择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因此,主观方面,要进步各国家接受管辖的意愿,客观方面,国际法院也要改革自身的机构设置,在保证审判公正性的条件下,进步审理程序的效任性。正如联合国唯逐一位华人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官所说,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以此解决各国间的争端,是以各国政府自愿接受为条件条件的。所以,只有各国政府共同熟悉到将纠纷提交给中立司法机构,是有效消除旧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径,国际法院才能发挥起促进和平、发展的作用。
3.提升国际法院权威,促使有申请咨询意见权利的机构充分行使其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有权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有联合国机关、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共22个单位。在联合国建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里,国际法院共受理了27件咨询请求,涉及领土纠纷、武力的使用、往殖民化、外交关系、庇护权、国籍、过境权和经济权利等方面。
固然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但数目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组织机构出于某种考虑不愿加以利用。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担心“法院的手伸得过长”进进其“势力范围”及其成员国出于维护自身长远和根本利益的考虑担心咨询管辖权被滥用。
4.扩大有权申请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