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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律毕业论文(3)

2017-11-06 05:58
导读: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是行为客体,大体相当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外部行为的对象,而且根据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是行为客体,大体相当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外部行为的对象,而且根据的,因果的关系进行考察后能够熟悉的,具有外部的物的对象性质并同时成为构成要件的要素[2](P100)。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密切的关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是表现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内在类型要素,除此之外,是形式的、外在的类型要素。由于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侵害,所以,犯罪客体必定存在于每一个犯罪构成之中,而且是作为一种内在的评判要素。犯罪构成以行为为中心,并非偶然,首先,行为连结了行为人与犯罪客体,连结了罪过和危害结果。其次,行为把违法的、有责的、可罚的等价值判定结合在一起,即由行为可以寻出行为人的主观,又可寻出犯罪危害的结果,而且各种犯罪,首先在行为形式上是有区别的,盗窃的行为决不会被以为是重婚的行为。可见犯罪构成以行为为基础,是有理由的。但是犯罪客体不能被排除出犯罪构成之外,如诈骗行为,由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是成立一般的诈骗罪,也可以成立招摇撞骗罪,或其它诈骗罪,当然,在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时,不可能仅由犯罪客体作为判定的标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应该包括刑法规定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学者高仰止以为,犯罪之客体,因以被害人之法益为中心,惟同时亦为享有法益之人,即被害法益所属之人,或称法益之本体[8]。其以为犯罪客体包括法益与被害人。笔者以为除被害人之外,还应包括犯罪的其它对象,由于一般而言,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对象为载体的,除非一些秩序或价值,如脱逃罪或聚众***罪,由于其犯罪客体是一种秩序或风尚,所以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对象,而被学者以为是无犯罪对象的犯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的学者以为,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这是两个内涵与外延完全相等同的概念,没有必要把两者人为的切割开来,由此也没有必要在犯罪对象头上生造一个犯罪客体的概念,并将其化与化[9]。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是欠妥当的,客体和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表现在对象是具体的客体是抽象的,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中对其直接施加作用的,并通过这种作用使刑法保护客体遭受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人或物[1](P125)。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方面要件包括犯罪对象,即有的犯罪,必须具有特殊的犯罪对象才能成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工具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船只等重大交通工具,假如破坏的不是上述对象,而是自行车或马车,则只可能构成其它犯罪,甚至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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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作为犯罪构成事实一部分的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仅仅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而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就有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而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的符合,更有现实化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是行为成立犯罪所体现出来的对定罪和量刑有的行为事实。它不同于定罪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都是量刑的情节,但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事实中的一个部分。是指为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假如说刑法保护的客体体现一种可能性,犯罪构成要件体现一种类型化,则犯罪构成事实则体现一种现实性和具体性。犯罪客体事实,是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刑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具体的人或物,即犯罪对象也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由于尽大多数的犯罪都具有犯罪对象,一旦犯罪成立,则犯罪对象受行为的作用而被现实化,也是一种事实的状态。犯罪客体事实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所存在的事实,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这些都对定罪量刑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 犯罪客体的价值
刑法自身的,已经使其从封建刑法向刑法嬗变。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干涉性,即刑法干涉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二是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刑罚,事前并无的明确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三是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轻重;四是残酷性,这是指刑罚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10]。现代刑法肇始于贝卡利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11]以罪刑法定主义确立为特点,而将封建刑法的惩罚性、弹压性淡化。现代刑法以保护生活作为主要的、根本的目的,但是这种社会保护性能是在罪刑法原则之下的发挥,即同时有人权的保障作为刑法的另外一个性能与之相平衡,才能使刑法在一定的限制内对社会发生作用。在犯罪成立中,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本,同时考虑侵犯保护客体的行为及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只是在刑法客观主义上和主观主义上有分歧。我们可以发现,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基础,刑法必须建立在对社会生活的保护的基础上,否则,将丧失其价值而成为无源之水。学者林山田指出:“刑法最主要之任务,乃在于保***益不被非法之破坏。”[12]而整部刑法,整个刑法的体系,都围绕着这个主要目的和任务而建立起来的,所以,犯罪客体是刑法的基础,并非言过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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