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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律毕业论文(3)

2017-11-12 06:24
导读: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题目,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没有走出“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题目,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熟悉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进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进“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鉴戒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进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题目,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题目:首先,假如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同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很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题目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乱上加乱。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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