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律毕业论(2)
2017-11-13 01:08
导读:三、适用中的局限性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实践的同时,大量的质疑也随之而来。争论与分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
三、适用中的局限性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实践的同时,大量的质疑也随之而来。争论与分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中的缺陷。如我国《民法通则》与其他部分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不同一。(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对确实无过错的行为人不公平,使得行为人不情愿承担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可能使一些无过错致害的企业陷进经济困境甚至破产,而且,即使企业破产,也不能使众多环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笔者以为,正是由于出现了以上这些争论和分歧,才使得它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日趋完善。
环境侵权一旦发生,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题目是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只有使损害赔偿得以实现,才能真正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然而,如前所说,环境侵权题目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受害范围大、赔偿金额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题目。若继续沿用民法的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经常因时间、财力及技术上的贫乏,难以及时从加害人处得到赔偿。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困惑社会已久的环境侵权回责困难得以解决,真正实现民法说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
当然,我国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上,应多鉴戒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完善现有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类型和行政救济类型,建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类型,促进该原则进一步确立和发展。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补偿题目,但是,它的适用破解了环境侵权回责困难,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其价值和在侵权行为法回责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