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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律毕业论(2)

2017-11-15 06:22
导读:(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纵观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


(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纵观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LCA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随着亚太地区的迅速,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12家。有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另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亚太地区当事人仅占3.2%,2000年则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到16%

(三),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律适应和选择。司法诉讼制度中法律适应和选择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公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不仅可以选则仲裁程法和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甚至可以第三国法律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为例,2000年报告标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增长较快。相反,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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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趋势由分散式立法向同一实体法转变,国际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同一实体法立法。2002年6月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仪,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此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按照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确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有效而且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只是根据该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有效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1999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在专属管辖的范围,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未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仍未生效。中国先后两次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原因

国际商事仲裁为什么如此受欢迎,案件数目呈几何增长速度,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所决定的。

(一),广泛的国际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础

由于已有100多个国家加进了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使得仲裁裁决承任与执行有了可靠的基础。如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约束力并执行之。

(二),高度意思自治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上风

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享有各方面的选择自由,具有高度意思自治性。首先,可以自由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势:即可以自由选择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可以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其次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的地点,一般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总部所在地,也可以自由选择分支机构所在地,甚至可以自由选择第三国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报告记录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8件中国涉案纠纷,均在香港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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