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道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1-16 02:09
导读:其次,公道使用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不存在当事人预期,的意思之效力题目。在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各种公道使用的情形,它们仅有类的划分
其次,公道使用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不存在当事人预期,的意思之效力题目。在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各种公道使用的情形,它们仅有类的划分而没有质的差别;只要行为人的客观活动构成某一公道使用行为,即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为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题目,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上述客观行为成就,即可产生“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相反,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中,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权利的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与期间、付酬标准与办法以及违约责任,概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概言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在法律效果上的这一区别反映了意思自治(法律行为)与法定主义(事实行为)两种调整方式的本质差别。
在著作权领域,存在着各种使用作品的情形,它们分属于法律事实的各种种别,依照民法理论对作品使用行为进行分类,对于进一步探讨公道使用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是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