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宪法规范律毕业论文(2)

2017-11-16 02:12
导读:一般以为,各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成为其国内的法律,除非另经其国内立法机关以“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予以确认。具体方式,由各国


  一般以为,各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成为其国内的法律,除非另经其国内立法机关以“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予以确认。具体方式,由各国的宪法予以明确规定。

  转化,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于国内法律行为而纳进到国内法体系中,成为国内法律,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一般的做法是将一个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内国化”,从而构成一项新的“内国立法”。典型的是英国和意大利。根据英国宪法的规定,缔结或批准条约是英王的特权,国会却拥有立法的垄断权。因此,一项条约即使有英王缔结和批准从而构成其对英国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在未经国会批准之前却不能产生其国内效力。再如意大利,按照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条约在意大利国内的效力,有赖于将条约规定纳进意大利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假如条约引起意大利法律的变动,通常就需要有法律授权批准。

  采纳,是指对一国生效的条约无需国内立法机关的相应“内国立法”,而直接对该国产生约束力。典型的是美国和西班牙。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美国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个州的法官仍受其约束。”

  国际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后,人或法人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并要求国内法院适用,这就是条约的直接效力。按照各国的实践,通常把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两种。前者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国内立法机关再做出补充性规定,就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后者则相反,必须由国内立法机关做出补充性规定后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才可以适用。之所以要经过这样的步骤,是由于:第一,有的国际条约本身有这样的规定;第二,有的条约的效力在原则上只涉及缔约方政府本身,假如要将其效力扩展到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补充性立法;第三,有的条约规定过于笼统,所以需要补充性立法;第四,有的条约不是用本国文字缔结的,所以需要译本钱国文字,并以的形式予以公布[3].实践中很多国家通过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来明确这一程序,从而确保本国对国际条约义务的有效履行。 大学排名

  三、我国现行宪法在规定国际条约适用上的缺陷

  我国的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及效力题目没有做出直接和具体的规定。,我国宪法这一方面的缺陷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国际条约国内的法律地位规定欠明确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缔结条约的具体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国务院缔结条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从现有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中国,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法律的制定程序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可以由此推断在中国国内,国际条约与法律一样具有同等效力。此外,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做出了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是第一个做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之后,其他法律法规都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涉及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邮政、野生动物保护、国境卫生检疫、外国人出进境等诸多方面。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涉及民事和行政治理等特定事项,性并不强。因此,可以谨慎的说,中国并没有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4].

  (二)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转化适用方式

  关于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如何接受为国内法的题目我国现行宪法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从其他部分法律就国际条约适用题目的规定以及法律实践的角度来,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践中倾向于直接采纳与转化相结合的做法。如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区与大陆架法》,都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把我国对条约的执行直接规定在国内法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宽免条例》则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有关特权与宽免权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做了补充规定后制定出执行条约的国内法。
上一篇:关于公道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