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律毕业论文(2)

2017-11-16 06:46
导读:四 明确这一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是适用消灭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题目。我们已经清楚,以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权利体系中除了请求权,其它权利如支
  明确这一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是适用消灭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题目。我们已经清楚,以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权利体系中除了请求权,其它权利如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均不适用消灭时效。⒅但是否所有的请求权均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呢?对于这一题目,支持请求权客体说者均持一致意见,即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于消灭时效,但对于何请求权适用、何请求不适用消灭时效,则又是各有主张。在债权请求权应为消灭时效的客体这一点上各方均无异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上请求权上。观点主要有三:一、肯定说。理由一是自民法通则颁布后,传统上和立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已为侵权请求权所包容,我国的请求权体系中已不再存在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二是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样是一种民事权利,应受时效制度之约束,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并非对物权人不利,只是促其尽早行使权利而已。否认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的学说,实际上是过分夸大了它与物权的联系,而忽视了其已转化为请求权的债权性质。这二者应一视同仁。⒆二、否定说。理由一是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且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示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因消灭。二是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为目的,若使之罹于时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必将引起***物权的出现,不利于对物权的充分保护。三是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还存在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困难,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故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⒇三、区分说。即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其余则不适用。这二者适用的理由是其均因非法占有引起。而某物一旦被他人占有(无论正当或非法)即随之显露相应的公示效力。若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即便是他人非法占有,外观上人们仍可基于占有的效力而相信其是权利人。(21)笔者以为,判定某一权利是否适用消灭时效,除了考虑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22)、该权利的性质外,是否符合、效率原则也是个重要的标准。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圆满性、维护物权效力的权利,而物权是人类物质匮乏时期的产物,主要目的是保护特定物,随着人类经济交往的,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几乎所有的物均为种类物,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流通性上,所以当代对物权的保护已趋于减弱,债权的重要性也逐渐进步,出现清偿权物权化的现象,故对物权进行特别保护已成为不必要。另外,既然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证实这些物权对其而言已并不重要,则再委曲地对其予以保护也没有必要。而且,鉴于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将设立取得时效制度,这也将使积极的实质上的权利人――占有人从消极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那里取得物的全部权利有了法律依据,避免未规定取得时效而消灭时效届满时正当占有人无法取得相应物权的那种尴尬局面。物权从消极方转到积极方手上更能发挥物的经济效用。这不仅符合效率原则,也符合正义的原则。故物权请求权亦应为消灭时效的客体。  对于其他类型的请求权,如人格关系上的请求权、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考虑到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应予以特别保护,故一般情况下,不应适用消灭时效,但如属纯粹金钱关系,则应适用消灭时效,由于此时的权利,仅视为一种债权。对于继续关系上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继续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5到第18条中有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消灭时效。  对于有些与一定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请求权,如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因储蓄关系而产生的取款、支付利息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存在,是基于双方持续性的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应理解为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不断发生,适用消灭时效失往意义,故不应适用消灭时效。值得留意的一点是,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分割共有物请求权与这类权利相似,也不适用消灭时效,但在性质上截然不一,分割共有物请求权名义上为请求权,实质上为形成权,当然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70条关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治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规定,体现的是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依该条规定的反面解释,即已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治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现国家已成立国有资产治理局,在名义上所有国家财产均受其治理。在这种情况下,这条规定已失往存在的意义,应予以取消。  回过头来看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依笔者之见,单就消灭时效的客体题目而言,显然案例一中的相邻关系不应为消灭时效的客体,而案例二中的确权之诉为物上请求权,应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当然,这是笔者一家之言,正确与否,乞教于大方。  (1)也有学者以为该条中的“起诉权”实际上是指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2年6月第2版,第126页。  (2)张驰《论诉讼时效客体》,《法学》2001年第3期,第54页。  (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40页。  (4)马原主编《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  (5)注:如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则,可否理解为既然连所有的权利都适用于消灭时效,那么相对于权利而言层级较低的权益,是否也应为诉讼时效确当然客体。  (6)柳经纬著《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题目》,《比较法》2004年第5期,第21页。  (7)梅仲协先生以为德国民法“时效”一语,在法律上的意义,解释为“请求权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减损其气力”最为适当,故消灭时效中的“消灭”二字应往掉。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在没有更合适替换的情况下,还是应使用消灭时效的概念。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54页。  (8)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
上一篇:大学生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才可能成为检察官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