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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律毕业论文(3)

2017-11-17 01:20
导读: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回。或许人们对事物的熟悉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回。或许人们对事物的熟悉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治理关系的规范的体系”, 以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具有一定的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究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固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进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以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治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治理法等不同法律部分或不同法律部分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分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串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串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遵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假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分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进;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进;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答应资本自由活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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