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律毕(2)
2017-11-18 03:10
导读:三、完善审判监视制度的几点建议 无节制的再审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名义下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
三、完善审判监视制度的几点建议
无节制的再审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名义下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当改革现行的再审制度,对再审的条件和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可重新规范再审程序启动的要件。将提起再审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公道设计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提起再审的期限,将再审理由法定化、明细化。规范法院受理和审理再审之诉是否成立以及决定是否重新审理或改判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明确证据证实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或司法职员在该案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且无论是申诉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时效都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仍在追诉期或追诉期余数内;启动再审程序,必须书面提出并符正当定形式要求。同时,要明确提起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交纳诉讼费并承担再审败诉的责任,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转化为再审诉权,真正发挥再审的作用。
二是改革再审的运作程序。一是规范再审的管辖,对再审案件原则上由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自然的监视上风,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能增强当事人、抗诉机关对这项工作的信任度。二是进步再审法官的素质。再审法官应由资深法官组成,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真正的“终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后机会,应当选拔实践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的法官审理再审案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体现司法权威。
三是逐步实行三审终审制,终极取消再审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能够更好保证终审裁判的正确率,既可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又可以维护司法权威。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和完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可以在审判三审案件中来创制判例和司法解释,这样可以节省立法和司法资源;三审终审制更有利于司法独立,克服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和解决同一适用的;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我国法制同国际法制接轨的需要,现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是进一步规范申请的主体和再审审查的期限。现行刑诉法将申诉主体,限于与原裁判有亲身利害关系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支属。应该说,这一范围较为恰当。但由于申诉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没有主次之分,时间上没有先后之别。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支属同时申诉,甚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生效判决无异议,而其他近支属执意申诉的现象,有损于申诉工作的严厉性。笔者以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应界定为:(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当事人死亡的或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近支属可申请再审。另外,为避免再审申请权的滥用,对未提起上诉却于判决生效后提起再审的,原则上不予接受和审查。为保证再审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对审查再审的期限应作出限定,应限于受理再审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我国审判监视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但仍存在一定缺陷,我们应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审判监视程序,更好的发挥其监视功能,不断推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