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证制度初探律毕业论文(2)
2017-11-19 01:34
导读:综上,笔者以为可以把独立保证界定为:所谓独立保证,它是指一种特殊的保证,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承诺,当被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综上,笔者以为可以把独立保证界定为:所谓独立保证,它是指一种特殊的保证,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承诺,当被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无条件地偿付所保证的债务,且不能享有传统保证中保证人的抗辩权。
三、独立保证与传统保证异同
独立保证作为一种新型的保证形式与传统保证有着极大不同,通常以为,它们有以下不同点:
(一)传统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是附属于合同;而独立保证则不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独立于基础合同。这是传统保证与独立保证的根本区别,一般以为,传统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债务合同的,只有当主债务人有法律上应履行其义务而不履行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得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独立保证合同则是非从属性的,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为由对抗主债权人。
(二)传统保证合同是有因契约,独立
担保合同是无因契约。传统保证合同是根据主合同订立的,因而是有因契约;而独立保证合同与基础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它是一种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
(三)保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独立保证合同是无条件的合同。在传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有法律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才承担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因此,传统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义务是有条件的;而在独立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履行是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的,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
尽管独立保证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它与传统的保证有着渊源上的联系,即它是从传统的保证发展而来,因而两者仍有以下相同之处:
第一,合同保证的方式相同。它们都是以保证人依托于财产实力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即它们都属于人的担保而非物的担保。
第二,合同的缔结主体相同。它们都是债权人(受益人)与提出依托于财产的信用保证人之间的协议。
第三,提供保证之人均有提供保证的意愿,都极其夸大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主观意愿之明确表示。
四、我国担保立法确立独立保证的意义
独立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大量采用是不争的事实,2000年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