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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建”地下防空室的权利回属律毕业论文(2)

2017-11-19 05:50
导读:土地空间权理论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人类不断探索土地的综合利用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改变了

  土地空间权理论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人类不断探索土地的综合利用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改变了利用土地平面的传统,大大提升了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伴随着土地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土地空间权的权利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且逐渐以制定法的形式加以调整和确认。
  由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普通地上权和自然附属于其上的地下和地上的空间也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依《物权法》规定,非国家主体可以通过转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城市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根据土地空间权理论,非国家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其取得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地表上下符合一定利用目的的普通地上权,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地上和地下无穷制的空间利用权。假如答应取得普通地上权人无穷制的利用其取得普通地上权的土地上下空间,势必影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同时也轻易造成权利界限的混同,产生没必要的纠纷和矛盾,造成权利回属的混乱。只有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国家,才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的地下和地上的空间依法予以转让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造,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的表现,其所占用的地下空间属国家所有。   4“结建”地下防空室的其他国有属性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空间权理论,普通地上权及土地空间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既可以就普通地上权以转让或划拨的方式将该土地承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给其他主体,也同时可以就土地空间权所承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给其他主体,以实现土地经济价值的立体开发和充分利用。“结建”地下防空室所占用的地下空间,是国家拥有土地的一部分,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并未获得该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其无法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时也无权对其作出其他处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人防法》规定的“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来看,要解决使用收益题目关键是明确投资主体。明确了投资主体,根据民法中“谁投资,谁所有”的理论,也就解决了其权属争议题目,即“谁所有”。
  首先,开发商对“结建”地下防空室建造未投进本钱。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土地治理部分将人防工程定位为非赢利性质,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受让该土地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其前期缴纳的人防工程的相关材料和建设费也作为开发本钱,打进房屋销售价格,可见,开发商对防空室未有本钱投进。
  其次,业主承担的部分本钱属于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开发项目中,防空地下室是按非赢利不能有偿转让的性质列进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属于开发本钱,业主实际上承担了结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部分本钱。但承担相关本钱并不意味着其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权,这一负担属于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我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都是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表现,是必须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值得留意的是,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不是投资。
  综上所述,“结建”人民防空地下室所占用的土地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属于国家所有,其材料费和建设费也以赋税的形式在转让过程中由业主负担,所以其所有权应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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