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文本 缺失言说律毕业论文(3)
2017-11-20 02:34
导读:在牵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法治的要义是:有授权必有控权。掌权者万万不能“行者无疆”,必须恪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以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依回。权
在牵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法治的要义是:有授权必有控权。掌权者万万不能“行者无疆”,必须恪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以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依回。权力支配宪法而不是宪法支配权力,只能造就人权缺位、权力本位的宪法。 四、没有保障的公民权利:基本人权体系的展开 通观现行宪法文本之规定,有人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回结为以下十类,即:同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视权、文化教育权利、请求权和特定主体的权利。[27]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采取“列举式”的办法难免挂一漏万。此外,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没有凸显一种内在的以一贯之的逻辑自恰性,甚至没有建构一个深刻的逻辑出发点。 尽管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列举是不完整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则是充分的。比如第五十一条只是单方面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单从字面推敲,此规定就有过于拔高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由而压制与之对应的这一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之嫌。这是我们过往“轻公民、重国家”意识形态的遗留毛病。逻辑上看,也应当同时有相反之规定本条才算完整、自恰,即:保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行使正当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与之同等的那一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主体身份,限制其正当的利益、自由和权利的理由必须是同出于保护其他的正当利益、自由和权利。政治自由主义者们反复重申的一条基本原理就是: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的理由必须是同出于自由和权利本身。公民个人人权与普遍幸福之间的紧张永远存在,假如说在例外情况下对公民的某些人权进行限制是我们迫不得已的选择,那么,防范国家不恰当地限制公民个人人权就是宪法这一文明的法律形态义不容辞的使命。很多经典的宪法文本,包括《国际人权宪章》都有对于人权的限制性规定,但规定国家对公民基本人权进行限制的根本目的是:具体列举国家能够对公民基本人权进行限制的事由,以防止国家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由恣意地限制公民的基本人权。[28] 事实上,纵然现行宪法似乎已对公民权利有方方面面之规定,然公民权利屡屡受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救济也是不争的事实。就宪法文本来看,现行宪法对公民的诉愿权有所规定,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题目是,假如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职员对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不闻不问、无理拖延怎么办?公民几乎找不到制度内的救济途径。 假如我们把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理解为“人权”的话,那么,关于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几乎是缺位的。人权保障制度的优劣细密与否总体上决定了宪法的正当与否,宪法获得认同可能性的大小。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没有其他制度的规定,但人权及其保障、国家权力的制约却须臾不可或缺。 五、现行宪法矫正的路径:以产权与政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为出发点 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没有在根本上动摇现行宪法的结构,宪法与宪政的张力仍然持久地存在。化解宪法与宪政的持久张力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以一次关键性的修宪,真正解决宪法应该回应的“题目”,以消除宪法本身存在的某些不稳定因素,这样一来,既尊重了社会现实,又重塑了宪法权威。舍此别无他法。宪政的基本精神即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有限政府。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表现为产权与政权的关系。修宪的基本路径是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一对核心的宪法关系置于产权与政权的张力和平衡之中,把宪法真正要回应并解决的“题目”回纳为产权与政权关系的题目,宪法上的所有制度安排均围绕这一组关系来展开,让产权与政权的张力和平衡构成宪政的实质内容。国家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从来都离不开正当性(legitimacy)的诉求,假如说“正当性”论证了政治统治的实质根据,那么“正当性”就论证了政治统治的形式根据。所谓正当性,是指社会对国家所维持的统治秩序的认可或同意,而这种认可或同意是以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制度机制为条件的,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机制,国家利用所把握的各种资源对社会施以控制或治理,而社会亦利用自己的资源对国家进行批评、监视、抵制甚至反抗。[29]“正当”统治不是抽象的虚构,也不是先验思辩的结果,它建立在国家财政和财税收进的基础之上,统治秩序正当化(legitimation)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极度恶化的财政状况足以导致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危机,并招致政权灭亡的命运。一如我们在前面所引证的,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在于:欧洲各国封建君主面临普遍的财政危机,不得不向富裕的市民张罗金钱,市民趁机向君主提出权利要求。而法国的第三等级与国王在讨价还价时互不相让,从而导致了暴力革命。正是财政危机促成了独裁政府的破产和***宪政的出现。 没有良好的财政收支,政府就如同断翅的飞鸟。同样,控制了政府的财政收支,则即是控制了这只野蛮飞鸟的飞行方向。财政权乃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财政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国家财政来源于公共税收,公道的税制税负及纳税人或纳税人的人大代表机关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视就成为关键的一环。对财政权约束的结果就是防止了对产权最可能、最危险的侵害。对产权和政权这一冲突的解决,应该成为最为根本的宪法“题目”。 法国《人权宣言》声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依此名言,凡产权无保障和财政约束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