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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树立宪法权威律毕业论文(2)

2017-11-21 04:56
导读:4、 宪法对经济的作用应在于界定产权,维护公民经济活动的自由,制定驭制经济纠纷的根本规则,确立根本的分配制度。这样一个宗旨在立宪技术上的表

4、 宪法对经济的作用应在于界定产权,维护公民经济活动的自由,制定驭制经济纠纷的根本规则,确立根本的分配制度。这样一个宗旨在立宪技术上的表现乃是宪法除了应在总纲中规定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元分配制度外,其他规定可以删往,而把这种有人民自主决定,自主保存的权利,或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中,或依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即是公民可以先例的行为的原则推定为公民原创性拥有。④
(二)逐步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现代法律系统的基本要素可简化为规则、原则和概念,其中在数目上规则应占尽大多数⑤。作为法律的宪法,其规则即规范也应占尽大多数⑥。而且,由于“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⑦宪法规则(即宪法规范)也应当具备作为法律规范的完整的逻辑结构。而事实上,我国宪法在这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宪法本身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也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完整,同一的程序规定。在以后的修宪中,我们要逐渐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也是毛泽东关于“搞宪法就是搞科学”⑧的基本要求。
二、保持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作为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则,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正是宪法的稳定性,促成了宪法的守旧性倾向。因此,宪法的价值取向一旦和社会生活产生了脱节或冲突,宪法就推动了其反映、确认和保障社会生活价值取向的功能,甚至成为社会生活价值取向的反动,从而产生阻滞社会生活前进的负价值⑨。“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但‘法’也难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⑩因此,树立宪法权威,实现法治秩序,必须要确保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通过科学的方式实现宪法的变迁。对于成文宪法国家来讲,宪法修改是宪法变迁的重要途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适时修改宪法
正如有学者所言,无论是刚性宪法还是柔性宪法,都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变革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⑾因此,宪法必须适时修改。
我国宪法从1975年至1982年的数年间,就发生3次全局性大变动,之所以如此,修宪活动的不适时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1954宪法本来是在中国新的经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趋于形成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所有制改造的完成,就有必要对它作某些局部变动,但当时未作变动。假如有这一适时的局部变动,即使后来出了一个1975年那样的宪法,在新时期有必要对1975宪法进行修改时,也可能不是产生一个时隔不久就仍然要作大变动的1978年宪法而是可以公布废止1975年宪法,重新适用经过修改的原来的宪法,并根据新情况对其作相应的局部变更。假如这样做了,就没必要采用大幅度变动既有宪法的方式产生1982年宪法了。易言之,在以往的立宪史上,假如我们留意适时变动宪法,留意少走弯路,就可能不会出现7年间3次大幅度修改宪法的事情。
可见,适时的修改宪法,保持宪法的适应性,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
(二)科学修改宪法
从理论上讲,学界以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是宪法修改的两种主要方式。树立宪法权威必须选择适当的方式科学修改宪法。
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据法定的修宪程序,权限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也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修订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部分修改则指修宪机关依法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一般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出现。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立宪技术是科学修宪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对现行宪法进行部分修改还是全面修改,甚至抛弃现行宪法,启动制宪权制定一部新宪法,都必须对现行八二宪法给予科学的评价。⑿基于对这一逻辑条件的分析以及全面修宪和制宪权的重新行使的弊真个透视,、笔者以为在现今阶段,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存有罅隙时,应该在宪法解释空间用尽的条件下通过部分修宪的方式实现宪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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