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题目的理(3)
2017-11-25 06:56
导读: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条件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
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条件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并可以鉴戒仲裁法的一些做法,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部分就审理程序进行简略论述。
1、法院受理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二是当事人的
申请书。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应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正当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10] 在形式要件上,协议书应采用司法行政部分印制的同一格式,由纠纷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的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的印章。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是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是双方达成申请协议,共同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请。
2、法院审理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11],假如审判员以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以核清事实。独任庭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调解人应如实回答。法院审理期限,应比一般简易程序要短,一般的应在1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
3、法院审理的结果。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以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清楚、正当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要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假如独任庭以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书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3)假如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适用证据规则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以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假如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12]的规定提起再审。由于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往适用条件。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实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假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