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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行刑社会化 思考律毕业论文(3)

2017-11-29 05:24
导读:2.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尊重了我国刑罚执行的现实。刑罚与监狱的发展变化均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在我国,自由刑的执行是在监狱或***农场以

 2.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尊重了我国刑罚执行的现实。刑罚与监狱的发展变化均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在我国,自由刑的执行是在监狱或***农场以封闭形式进行的。固然我国刑罚制度中早就规定了假释、管制,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具有行刑社会化意义的刑罚措施却适用得很少。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我国对假释、管制运用缺乏监视机制,二是由于我国刑罚文化中的重刑思想占了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封建法制在我国曾经延续了2000余年,其刑罚威吓思想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商鞅说:“以杀往杀,虽杀可也;以刑往刑,虽重刑可也。”(注:《商君书·画策》)尽管20世纪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直到今天,刑罚文化中的重刑威吓思想仍然占有重要成分。我们倡导的重点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既促进了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又尊重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传统与现实。  3.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符合我国监狱行刑发展的内在要求。理由如下:  其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是进步分级处遇激励力度的需要。对罪犯实施“三分”,实施分级处遇,是改革开放后监狱系统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几年来的经验证实,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分级处遇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应当加以完善与发展。然而,目前分级处遇的不足之处也较明显。分级处遇治理中突出的题目是处遇差拉不开。根据***监狱治理局1991年提出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处遇设置的构架是:宽管罪犯在监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外出劳动可以不实行武装看押;通讯会见次数可以适当增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治理可以适当放宽;会见的设施、条件可以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批准配偶来监同居。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其监内活动范围,严禁单独活动;通讯、会见只限于直系支属,严格控制次数、严格检查、严格监听。该《意见》以罪犯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等处遇差别要素,将罪犯处遇分为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处遇级。固然实施分管后,不同级别的罪犯处遇不同,但是处遇差别不明显。固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假如再考虑分类管束后分管单位需要实施封闭性治理,以及监狱重要设施需要专用空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间隔。固然监狱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罪犯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受制于该要素作用发挥不充分,通讯、会见、治理、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不尽人意。处遇效价将大大降低,根据弗伦姆的激励理论,处遇效价的降低直接导致处遇激励力的低效。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拉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将罪犯活动范围由监内引向监外,从而大大进步了监狱对罪犯活动范围的调控能力,并由此牵动罪犯通讯、会见、治理、劳动报酬等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进步。监狱对分级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进步,为监狱加大处遇差提供了条件。而处遇差的进步则可以大大进步分级处遇的激励力度。  其二,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有利于进步监狱行刑的经济水平。进进市场经济后,由于监狱的产品多为普通产品,且产品质量一般,而产品本钱久降不下、产品价格高、销路不畅、致使监狱企业内部出现较严重的劳动力剩余题目。监狱劳动力的剩余不仅影响了劳动改造手段的运用,不仅使监狱治理正常关系失衡,部分罪犯在监内无活可干,不仅增加了监狱对留监罪犯的治理难度、增加了监狱对参加劳动罪犯的治理和教育工作量,而且大大增加监狱在罪犯方面的支出-监狱需要养活这些罪犯。为罪犯寻求劳动岗位成为监狱治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减轻监狱经济压力的现实需要。  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组织有悔改表现、积极接受改造、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条件的宽级罪犯白日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返回监狱,为罪犯劳动创造了新的机会,而且可以调整:当监内劳动岗位不足时,监狱可以组织符正当定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开展劳动承包等活动;当监内劳动力紧缺时,监狱可以紧缩监外劳务活动,满足监内需要。这样,可以解决监内劳动力剩余题目。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不仅可以解决监狱现实的经济题目,为监狱提供劳动岗位,而且可以给监狱带来较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监狱组织治理罪犯在社会上的劳务承包,除投进少量人力资源,如进行劳务联系,对获得开放性处遇罪犯进行监视治理无需投进大量财力、物力,也不承担投资风险,而可以获得收益。由于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组织罪犯在社会上进行劳务承包是利用社会上的资源组织罪犯劳动,因此,较之于监狱重新投资办企业组织劳动改造,显然具有投资小、风险小,劳动投进少,而投资回报率较高的特点。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还可以潜伏地减轻社会救济的压力。由于出狱人被隔离社会多年,自我生存能力弱,为避免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社会需要给予出狱职员生活上、技术教育上的帮助,以便他们能够度过出狱后的危险期。这就是所谓“出狱人保护工作”。一般说,出狱人保护是因人而异的,假如出狱人适应社会能力低,社会帮助力度就要大,反之,社会帮助可以保持相应程度。社会帮助程度取决于出狱人适应社会能力。社会帮助与社会救济支出成正比例关系:社会帮助程度越高,社会救济支出越大。可见,进步罪犯适应社会能力可以降低社会在救济出狱人方面的支出。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实际是在罪犯出监早期进行适应社会教育。罪犯参与生活可以进步罪犯社会适应能力,这个看法不应存在争议。  其三,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是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不应满足于修补完善,而应有所突破发展。我们已经指出,在刑罚运动的历史过程中,刑罚始终是由严酷向宽缓方向发展的。这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刑罚的中心由死刑、肉刑移向自由刑,乃是这一规律的外在表现。设置开放性的处遇级别,答应积极接受改造的、出监劳动不致危害社会的、符正当定条件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使中国监狱的行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这正是尊重刑罚运动规律、自觉依刑罚运动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由于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涉及分级处遇级别重新设计、罪犯考核制度完善、开放处遇与减刑、假释、行政奖励等关系的调整以及罪犯监外劳动承包收进分配等题目(这些都需要明确解决),因此,开放性处遇级别的设置必将带动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的极大发展。可见,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乃是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建设的一个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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