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律毕业论文(7)
2017-11-29 06:32
导读:其次,在土地流转领域恢复典制也是实践中提出的要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的本钱、风险越来越高,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与土地开发商并不同一的情况越来
其次,在土地流转领域恢复典制也是实践中提出的要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的本钱、风险越来越高,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与土地开发商并不同一的情况越来越多,城市土地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单独开发固然利益巨大但是却心有余力不足,开发商此时承担了过分的风险,也使得土地的开发形成了事实上的阻碍,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土地的开发往往不可能同步进行,需要一步一步、逐片的开发。在开发过程中,资金周转量相当大,工期长,但由于《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在开发初期想通过出让部分土地所有权获得建设资金成为不可能。同时银行对于房地产开发的远景信心也不足,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也比较困难,而且建设初期土地价值必定较低,即使融资成功数额也未必能满足建设需要。同时,开发商本人对于其所开发的土地的价值远景有着比较深刻的熟悉,也希看能够保证所开发土地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因而一般也不希看完全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此时典权作为一种能够充分发挥用益与融资双赢功能的不动产流转制度,其作用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再次,典权制度本身价值使其能够完成这一使命。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出典部分土地,可以规避上开发25%进度以上才能转让的规定,获得了建设资金;根据前面论及的典权的“督促性价值”,典权人本人为该项典物支付了一大笔资金,为了在典期内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弥补其为该项事业所耗费的机会本钱,必然加紧开发,此时其获得的典权应当包含地上权的。由于几方共同加快开发,可以保证土地升值加快,也可以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同时,基于典权法律关系而联系起来的几方由于利益的息息相关,必然会走向联合,从而减少风险,而典权人在选择该项事业时,必然已经经历深刻的考虑过程,应当是积极参加开发的,可见此时典权制度还能够保障典权为积极的开发者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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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笔者着仅仅是从上阐述了典权制度作为此类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并未进行实证,但是由于物权的法定主义原则,对实践中存在一定价值的制度我们是不是应该规定呢?答案不言自明。
在改革迅速的今天,由于其自身性质、价值与市场要求的吻合性,典权的必将不断发展。例如:在城乡交流中,出现了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或本市公民到外省市做生意的现象。这些都涉及对不动产的使用及转移使用的同题。进城务工的农民,往外省市做买卖的市民,如不愿空关着自己的房屋,而他们又需要在别处寻找居住之地,有些人举家外出谋生,又不想将私房处理掉,想叶落回根,回乡养老。若是出租,则租金的收取、租金的起浮,以及日常的治理、修缮,风险的负担对双方都是个题目。若是出典,将更便于双方,出典人在典期内不必再为房产操心,典权人也可以平平安安地住上若干年。在城乡改革中,企业对暂时闲置不用以后又可能再用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大型设备等,也可以采用典权制度的方式进行出典,以增加其资产的利用率和获得大笔的典价做活动资金或转产或添置新设备等等。所以,对典权制度进行地研究探讨,发掘其在新时期、新经济环境下的价值,确认其在立法上的地位,于当前的现实需求是十分恰切的。
2002级刑
法学研究生:杨昕宇
学号:21512069
2002年12月24日
① 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①黄佑昌《民法诠解物权编》下册,(台)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80页.
②黄佑昌《民法诠解物权编》下册,(台)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