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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律毕业论文(2)

2017-12-04 01:56
导读:(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答应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假如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


  (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答应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假如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尽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可仲裁性的关键题目是指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某些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比较密切。在很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题目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大陆法国家多以立法明确规定把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争议排除在仲裁之外;普通法国家则多把这一题目留给法院解决。回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事项不能提交仲裁:

  1.有关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事项;

  2.关于婚姻、人身关系的事项;

  3.关于破产、行政法处理的事项;

  4.某些知识产权事项。[1]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正当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正当的形式。尽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例如,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43条和第1444条规定:“仲裁条款应在主要协定中或主要协定所援引的文件中书面规定之,否则无效。”“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可采用仲裁员和当事人签名的记录形式。”1958年《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唯一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将此作为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主要条件之一。所谓仲裁协议的内容正当主要是指,仲裁协议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该国公共政策相抵触。由于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有很大不同,所以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原来是正当有效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被视为非法。但不管怎样,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例如,根据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假如仲裁协议没有确定争议的事项,或者没有确定仲裁员的姓名或指定仲裁员的,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而在英国法下,只要有提交仲裁的意思,就算有效的仲裁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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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及解决的题目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按照一些权威学者的解释:“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题目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效及其解除等题目,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题目。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支配。”[2]

  作者以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中心题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题目。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直接关系到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规定又有很大的差距。如前文所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只要当事人表达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即便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或者这样的机构并不存在,法律仍然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英国上诉法院于1969年审理的Ho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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