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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2)

2018-01-06 01:07
导读:(四)透明原则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体现一种相对透明的理念。我国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说过:“裁判应求其公正,也即应顾及公信、公开与公允。公信者,

(四)透明原则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体现一种相对透明的理念。我国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说过:“裁判应求其公正,也即应顾及公信、公开与公允。公信者,社会一般之信任。公平者,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公允者,各事之妥适解决”。他认为司法就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官应注意把握“透明”的度,不得泄露须保密的有关材料和不宜公开的材料。

三、透明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运用
(一)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诉讼过程的公开,以此避免“暗箱操作”。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并非唯一前提)和客观基础,切实遵守程序正义这一制度设计成为透明原则的必然要求。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均事关当事人的自身权利,必须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诉讼证据的公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为节约庭审时间、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突然袭击”创造了条件,因此,文书中应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叙述清楚,不仅写明证据的种类、名称,还要将当事人庭审中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该证据的认定情况等予以公开。
(三)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法官真实完整地公开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请求等主要。过去裁判文书一概不写明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情况,只写法官认定的事实,无法让人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提倡改革,有的法官又反过来,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诉称”这些部分缺乏必要的概括,一味照搬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使文书显得冗长,还误以为这就是透明原则的体现,这是走极端。按透明原则的要求,法官应当完整地公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答辩请求和理由。所谓“完整公开”,并非照抄照搬,对于比较罗嗦和重点不突出的起诉答辩状,要予以高度概括,但诉请一定要概括完整,不能有意或无意予以遗漏,做到既简明扼要地概括,又不遗漏当事人的请求和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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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法官认定事实的公开。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查明”部分是文书核心部分之一,它体现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对事实的展开应注意逻辑性,既可依照案情发生、及结果的时间顺序来进行叙述,也可按照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叙述,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五)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体现在法官必须对其判决理由予以充分地阐述、释明,达到心证公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求,“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对判决正文既判力的解释,是法官主观司法理念的深刻体现。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用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论证,坚持用事实和证据阐明判决理由,将判决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有理有据。加强适用法律背后的法学的阐释,对诉、辩双方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要适用法学理论阐述清楚。对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要依照相关规定去进行说法论理,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准确地运用于个案,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总之,民事裁判文书逻辑性比较强,其中的许多论点需要进行一定的推理,因此民事裁判文书应当以法律逻辑学的“三段论”推理规则为,按照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以对案件事实的论证、法律责任的论证、适用法律的论证为载体,严格遵循正确认定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轨道,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宗旨,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要求,将法官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对经验的认识和判断,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做到说理严谨,论证周密,认定准确,使理由与法律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用文字的方式使人们真切地感受到这种过程,即通过透明原则在文书中的具体运用,充分体现出去院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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