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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海运提单的功能(2)

2018-01-07 02:18
导读: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单功能 租船合同(CharterParty-C/P以下简称“租约”)下,货方(卖方、承租人)为结汇、为证明货交船方或为货抵目的港之前能进行转售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单功能

  租船合同(CharterParty-C/P以下简称“租约”)下,货方(卖方、承租人)为结汇、为证明货交船方或为货抵目的港之前能进行转售而要求船方签发提单,这时签发的租约提单(CharterPartyB/L)一般无背面条款,通常被称为短式或简式提单(ShortFormB/L),租约提单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

  承租人持有提单时,租约本身就是货运合同,如果租约上与提单有不同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约为准,此时提单仅为接管货物的收据与提货凭证,失去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租约提单如果转让到第三人处,就成为该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并在它们之间因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航次租约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中,船东具有双重身份,在租约里是出租人,在提单中则是承运人。如果租约与提单里船东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致,则不会产生纠纷,海运实务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单的风险大大高于租约中的风险,对船东极为不利;另外,卸货港发生的费用依租约往往由承租人负担,提单转让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单当事人,但船东显然不愿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可卸货港的收货人又不认租约所确定的这个帐,要收货人认帐就需有法律依据。为使租约约束非租约当事人的收货人,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下的货物装船后,船长往往在提单上加个批注,一般将租约中所有的免责条款或条件条款或运费条款或将它们全部并入提单,以此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此为租约并入(Incorporate)提单制度,这也是租约提单无背面条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约条款载有航次运输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海商法》也确认了租约的并入,依其第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由于海上的大部分提单受《海牙规则》约束,若租约中的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抵触则并入提单的该条款无效。例如,租约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不能并入提单,因其仅指租约纠纷的仲裁,与提单无关;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符合提单中的特殊并入要求的话,或仲裁条款明确依提单解决争议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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