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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搜索引擎信息排序与供应行为的规制研究(2)

2014-01-29 02:35
导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则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搜索引擎公司的这种违法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改变提供给搜索引擎受众的信息位置或数量,对受众进行错误的引导,从而帮助与其进行交易的某公司,以达到改变受众的交易条件的目的。这样的行为阻碍了与该公司同行业的企业在同等社会条件下,同该公司进行竞争的权利,是对以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的抑制,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该行为主体予以处罚。
  3. 3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作为经营者,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或者获取非法的利益,与搜索引擎企业进行不正当的交易,这样的行为应属于一种贿赂的行为。
    作为搜索引擎公司,依靠其本身所享有的信息传播优势,如果是以帮助某企业公司达到非法的目的,即通过对公众期待知晓的信息的排序和供应量加以改变,以达到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基于错误的信息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那么,可以认定搜索引擎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受贿方。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情节比较轻微的商业受贿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示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即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受贿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4运用《邢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现今,网络技术不断成熟,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一旦具有垄断地位的搜索引擎行业对某个领域的信息公布进行变更,其影响将极有可能是全社会性的,这样的行为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该种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一是依照商业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商业受贿罪的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依照其他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例如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处罚。
  3. 5新的处罚方式和手段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该行为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在其他法律都没有对该行为明确地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直接的立法,也未尝不可。因此,笔者试图依据现有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该行为的探讨,总结归纳出新的治理手段。
    首先,必须对该行为下个定义,笔者认为对该行为比较合理的定义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以通过改变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供应量和排序的方式,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的利益交易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第一,主观上存在改变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意向;
    第二,目的是为了帮助相关交易企业获得不法的竞争优势;
    第三,手段表现为改变了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供应量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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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客观上侵害了受众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笔者主张,对符合以上构成要素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处罚。虽然,从现实操作来讲,这不能规制所有的这类不正当行为,其被发现的概率也较低,但是,只要对被发现的事件处以严厉的惩罚,对该行为的主体就足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也能较好地抑制这样的行为的发生。我国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相应地提高对不法交易的处罚也是发展的需要。
  4行业自律机制
    目前在中国,关于网络方面的协会最主要的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协会关于搜索引擎公司的规制,是于2001年12月22日在京召开的互联网协会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公布的《搜索引擎服务商自律规范》,主要是论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与“利益交易影响信息量及排序结果”不甚相关,唯一能找到一些规制的依据是第二条与第七条。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该自律规范里加人一条:“禁止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不当的交易改变客观真实信息的排序与数量”,而这一不正当行为的概念则可以由法律或者由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讨论界定。
  5结语
    以上四种机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浑然一体的。核实机制也可以理解为备份机制,是一种法律上的预防手段,它从源头抓起,为对搜索引擎工作业务整个流程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具体、可行的依据,特别是重要环节的资料来源以及必要时审查的内容细节;激励机制从三个层面上调动各方力量,以此为重要的突破口,多方位瓦解搜索引擎的不正当行为;处罚机制在于贯彻“法”的威慑,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充分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行业自律机制则针对于道德及相关的行为约束,从根本上建立长期有效的搜索引擎行业运营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总之,通过这四个手段,针对搜索引擎公司和整个行业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制,能进一步促使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人文社会,更好地为信自、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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