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思考((2)
2015-05-26 02:10
导读:(2) 电讯企业提供的电子服务与普通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目前执行的营业税率不同,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 (3) 税
(2) 电讯企业提供的电子服务与普通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目前执行的营业税率不同,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
(3) 税法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是否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 效力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暂时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没有征收印花税。
(4) 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起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当外国劳务提供者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时,就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样,就很可能出现本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却没有纳税的情况。
(二)电子商务将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1、使现行税务登记 方法 无法适用。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 网络 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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