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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共理性 大全教义 政治正义 多元(2)

2014-03-12 01:37
导读:桑德尔的第二个反驳是:“如果说,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确实具有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道德观点,我们也不能说,一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只存在于

  桑德尔的第二个反驳是:“如果说,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确实具有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道德观点,我们也不能说,一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只存在于道德和宗教问题上,而在正义问题上就不存在这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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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回应,一是罗尔斯提出独立的政治世界时,对进入这个世界的大全教义已经有了限制。在罗尔斯看来,只有那些“合情理的大全教义”(reasonablecomprehensivedoctrines)才能进入其中,而所谓“合情理”首先就是要在公共领域中承担起“判断负担”(theburdensofjudgment),并寻找一种可以为不同大全教义所共同接受的合作原则。这种原则在多元条件下当然不能单从自身大全理论中寻找依据,而是必须依赖实践理性的指导,在原初状态中通过慎思平衡、完全自律而建立起来,并在公共世界里通过公共理性来解释、言说。因而如果出现了不同的正义观念,只要是合情理的大全教义所提出的,那就谈不上是多元的正义观念,而是同一政治世界上出现的多种正义观点。这些正义观点与诸大全教义间不可通约的核心理念比较起来,根本差异在于它们在独立的政治世界中彼此间可以进行比较和争论,并有可能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对存在多种正义观点的状况,罗尔斯又通过退两步、进三步的方式来进行回应。在《正义论》中公平正义两原则就是唯一的政治正义原则,但到了《政治自由主义》时,罗尔斯写道:“公平正义产生于把社会看作公平合作体系和把人看成是自由平等人的观念之中。这些理念被当作民主理想的核心。是否还有其他同样核心的理念,或者说,如果存在由它们所提供的理想和原则,它们是否与这些公平正义原则会很不相同?对此,我们只能推断,其他条件相同,如果重叠共识被达到,那么从这种核心理念中产生出来的政治观念也一定典型地处于重叠共识的中心。”等到了《公共理性观念新论》一文中时,罗尔斯则进一步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便不欲试图将公共理性,一劳永逸地固定为某种合人意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并在同一页的小注中写道:“作为公平的正义在一系列政治观念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是我的这种观点,并不是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理念的基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虽然罗尔斯主动承认他所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只是诸多正义原则中的一种,但经过这种丢“车”,罗尔斯却保住了政治正义观念这个“帅”。政治正义观念及其所附带的一系列观念,如独立政治世界、合情理的大全教义、原初状态、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概念才是基础性的东西。所以只要在政治正义观念的范围内,具体到哪一条正义原则最为优异只是一个次一级的问题。因此面对诸多正义原则并生的情况,只要依照共同认可的政治观念来指导根本性争论,那么这些争论就会使正义问题在一种良性环境下继续得到发展而不是被颠覆。

  桑德尔的第三个反驳认为:“依据政治自由主义所提公共理性的理想,公民们不会通过诉求于他们的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来合法讨论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但这是一种不适当的严格限制,它会使政治言谈贫困枯竭,并排除了公共慎思的许多重要问题。”
  的确,罗尔斯认为在根本性政治问题上,由大全教义给定的那些理由永远也无法进入公共理性,但如果把来自大全教义的支持一概抛开,这种高度排他性的情况得以成立的条件却相当苛刻。它需要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其中成员意识到:合情理大全教义间形成的牢固的重叠共识不为任何深度争论所动摇;政治观念的价值为人们所熟知,且公民通过请示这些价值的方式清楚地表达出公民对公共理性理想的尊重;而且人们除了日常动机外,对其他考虑没多少兴趣。可是这种条件实际上很难达到,现实中我们往往在一个近似的秩序良好社会中,在应用某一项正义原则时总产生严重分歧,而且多元的大全教义间也会彼此反对,互相置疑对方对于根本性政治价值的忠诚程度。因此公民在这种经常性的不完美环境中,如果想强化公共理性的理想,就得允许他们引入各自的大全教义来支持公共理性的工作,现实中更多情况需要公共理性以包容性而不是排他性态度才能应用。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因为现实情况对包容性的需要,所以罗尔斯认为只要我们能适时地给出适当的公共理性,以支持我们的大全性学说所能支持的原则与政策,那么就可以随时把大全性学说引入政治讨论,他把这种要求称为“附加条件”(proviso)。而且认为在满足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将宗教或世俗学说引入公共政治文化,并不会改变公共理性证明的正当性和主要内容。这些进入公共政治领域中的大全教义同时也具有了积极的意义,避免了表面上不使之进人情况下实际上又不得不让其进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对此罗尔斯以废奴运动时期林肯与道格拉斯之间的争论为例进行了论证,可是在桑德尔看来,道格拉斯当年的论证恰恰是站在了政治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对大众主权进行了有力的论证,而林肯的反驳却诉诸宗教和道德,把奴隶制看成一种不义之举来进行处理。林肯与道格拉斯的争论要点在于:为了达成政治契约,是否应当将一种道德争论悬置起来?道格拉斯认为应当,而林肯认为不应当。可是在当今的自由主义者不约而同地反对道格拉斯的做法时,若按照他们关于政治正义观念的看法,他们又如何解释在论证政治权利时对大全教义诉求的行为?罗尔斯想到了一种解脱的方法,他指出:这是由于在满足了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引入大全教义来支持公共理性的论证。可桑德尔却将这种变通评价为:“在一段奇怪的文字里。罗尔斯谈到废奴主义者,他宣称,尽管他们反对奴隶的论据是宗教的,但并不违反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理想。他解释说,当一个社会尚未形成良好秩序时,为了建立一个在其中公共讨论只按‘政治价值’进行的社会,求助于完备性的道德是必要的。”
  但是对桑德尔的评述,按罗尔斯观点来看,则恰恰是忽略了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具体历史环境,当社会处于非良好秩序状态时,所以使用公共理性的包容观点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另一个关键点则在于:林肯引用宗教道德观念的目的并不是想达到政教合一,而是为了重建政治正义,所以其言论也并不能算是庋对公共理性,也不存在让大全教义充当政治观念基础的趋势。道格拉斯虽然表面上站在政治正义一边,可是在那种特殊的环境下,政治正义已经明显地遭到破坏,再维系一个大众主权的空架子,实际上是对正义核心的损害。借助宗教和道德观念来反对奴隶制,同时又在保护宪法根本和平等自由,而并不因此就转向政教合一,鉴于这种显见情形,所以“林肯的观念肯定是合情理的(虽然不是最合情理的),而道格拉斯的观念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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