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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优先”抑或“美德至上”
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其核心价值,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以及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条件是自由主义观的基本观点。因而国家必须保持中立,即国家中立于其公民所追求的所有道德善的生活观念,以平等的方式容纳多元化的伦理道德,国家的职能是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选择和决定他们自己的善生活的权利。唯有如此,公民才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权,才有真正的自由权利,因而权利必须优先于善。
社群主义者们认为根本不可能存在自由主义的这种普遍、先验的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个人权利是在不同社群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而不同的社群有着迥异的历史与传统,有着完全不同的社会价值观,也因而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权利,自由主义认为理所应当的普遍的个人权利因而也是不可能的。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如泰勒认为个人权利的确定并不能独立于共同体,理性之所以能够发展,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道德主体,正因为他参与到了一个共同体之中,参与到了善与恶、公正和不公正交互性对话中,权利并不具有对善的优先性。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中,通过考察了历史上个人美德的特点和类型,得出了概括性的结论:个人的美德是在社群生活中,通过个人的实践形成的。社群提供了个人之间合作的机会,个人之间联结的纽带以及情感和信仰的需要。历史为现实提供的支撑是客观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可能产生于所谓的“原初状态”,它只可能是人们现实活动的结果。社群主义提倡的忠信、诚实、宽容、奉献、公正、爱国等美德,都要通过社群成员的交往才能发展起来。桑德尔对“权利优先于善”这一命题的批评最为猛烈,他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不预设关于善的任何观念,要使权利的存在优先于善,就必须使主体的存在独立于他们的目的,因此这种观念需要一种能先于其所选定的价值和目的来定义身份的主体。罗尔斯的矛盾在于:是主体的选择能力,而不是主体的选择界定了主体的地位。这也就决定了罗尔斯的主体观排斥了对一个共同体的建构。
社群主义由此认为,自由主义者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如自主和平等,也只有在社群中才能真正实现,或者至少说,在社群之内要比在社群之外更容易实现。因此,作为一种善的社群,是人类善良生活的基础。
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善优先于权利还是权利优先于善的论争,虽然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形上思路并更多地从社会和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权利与善,但其基本上也都处于形上的思辨与争论,而马克思的集体主义伦理观对这个论题的思考,更多地是着眼于现实。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的权利既非自由主义所认为的是天赋的自然法,也不仅仅是社群主义认为的来自于社群,而更多的是和社会的、阶级状况相关。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个人只有隶属于掌握了社会的经济权力的阶级,才有真正的权利可言。当然,这是指在阶级社会中,而在消灭了阶级和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个人,拥有自由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并实现。集体作为价值目标的引导者,能够协调不同的个体价值抉择中的冲突,培养人们明确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观念,并使其主动承担集体赋予的职责和使命,促进个人美德的提升与完善。在社会中,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将个人理想和奋斗目标融入社会的共同理想之中,使个人美德在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并取得个人美德与社会道德的协调一致。同时,集体主义也并不否认公民利益的差别,一定程度的利益差别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在个人和集体这对矛盾中,集体这一端永远是核心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体的存在决定了个人的存在及其美德与生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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